法律分析:知識產權案件的管轄包括專利,商標與著作權案件的管轄。專利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壹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商標民事糾紛第壹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在較大的城市確定1-2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壹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幹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