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違法性這個要件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必不可少的;
(2)在知識產權侵權構成中,損害事實(結果)已經不再是必需的構成要件,這也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與壹般民事侵權行為的不同點之壹;
(3)由於有些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並不要求有損害後果,因果關系的認定對確定侵權人所應承擔的責任大小有意義;
(4)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構成並不是以主觀過錯為必備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