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二百三十三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並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