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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協定

宗旨: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範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

《知識產權協定》***7個部分(含73個條款)。除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解釋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壹、總則和基本原則

這壹部分***8條。

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壹種義務。

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壹)國民待遇原則

(二)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三)權利用盡問題

(四)其他原則

二、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的標準

從第九條到第40條,《知識產權協定》對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標準進行了規定。

(壹)版權和相關權利

(二)商標

(三) 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三、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及有關程序

四、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五、過渡性安排

六、其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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