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協定》***7個部分(含73個條款)。除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解釋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壹、總則和基本原則
這壹部分***8條。
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壹種義務。
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壹)國民待遇原則
(二) 最惠國待遇原則
(三)權利用盡問題
(四)其他原則
二、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的標準
從第九條到第40條,《知識產權協定》對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和使用標準進行了規定。
(壹)版權和相關權利
(二)商標
(三) 工業設計
五)專利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三、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及有關程序
四、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五、過渡性安排
六、其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