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許可的種類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普通許可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使用在合同中所約定的知識產權內容,同時保留在該地域範圍內許可人自已使用該項知識產權以及再與第三方就該項知識產權簽訂許可證合同的權利。排他許可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內獨家實施其知識產權,而不再許可第三方在該地域內實施其知識產權,但仍保留許可方自已實施其知識產權的權利。獨占許可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內,擁有獨占該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任何第三方也包括許可方自已在內,均無權使用該項知識產權。
對外許可的區別:
1、約定不明,當事人對許可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認定為普通許可。許可合同約定被許可人可以再許可他人行使知識產權的,認定該再許可為普通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當事人壹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3、商標***有人的對外許可,對於商標***有人能否單獨對外進行使用許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認可商標***有人可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對外許可。
4、著作權合作作者的對外許可,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通過協商壹致行使;不能協商壹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壹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5、專利***有人的對外許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有人之間分配。
綜上所述,知識產權許可能夠最大化挖掘和利用知識產權價值,促進知識產權成果實施和轉化,有利於盤活知識產權,避免閑置,不論是從利用角度還是維護角度,許可他人使用知識產權的經營策略都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在壹定程度上能夠為知識產權人開拓競爭市場,為其帶來可觀的經濟利益,是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的必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秘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條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等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包括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使用許可等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可以約定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範圍,但是不得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八百六十五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在該專利權的存續期限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限屆滿或者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人不得就該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