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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有可能是不合理的嗎

當然有可能。

如果妳覺得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始終是“保護創作者”,那妳就大錯特錯了。當下知識產權制度最嚴重的弊端就是,這項制度保護的客體並不是“創作人”,而是“權利所有人”。但現實卻是,很多時候“創作人”並不壹定就是“權利所有人”。

知識產權制度內在最大的矛盾也是由此而生——這項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財產權制度,盡管規定創作者具有壹定的權利,卻也規定,這些權利可以被轉讓,並且,現實中很多時候必須被轉讓。

以版權為例,版權之所以叫“版權”,就是因為這項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財產權制度,依賴於出版發行,而其中便天然產生了真正創作了實際內容的創作者與並沒有創作,只是為原作者提供了社會發行資源的出版者的分立。然而,由於地位的不對等,創作者很多時候只有將自己的權利大幅度、甚至全部讓渡於出版者,才有可能實現自己的利益。而悖論此時就產生了:壹項標榜於“保護原創”的制度,卻允許、甚至鼓勵對原創者利益的剝奪?

而出版者的貪欲與原創者的弱勢的分歧達到最大時,也就誕生了讓知識產權法成為徹底惡法的壹個活生生的例子——西方的學術出版業。

西方的學術出版制度到了什麽境地?比如,創作了學術論文的原作者,必須無償將自己的論文提交給學術出版社,出版社再將論文交給同行進行無償評議,最後,出版社將文章連同其期刊,以天文數字的價格賣給原作者所在的機構,作者才能在發行的刊物上讀到自己的文章。而且作者為了發表壹篇論文,不僅拿不到壹分錢(實際上還倒貼了大量的錢),還必須放棄自己本來的權利,比如連自己上壹篇文章的插圖,在下壹篇文章裏都不能用。

又比如,西方國家的教授耗費心血寫壹本教科書,把它交給出版社發行,出版社“啪”的壹下,定價兩百美刀。妳認為原作者能靠這價格賺翻了嗎?大錯特錯!高昂的價格,導致使用者被迫高頻次地對書進行二手流轉,或選擇短期租賃,但這些手段都無法讓原作者拿到壹分錢!這個制度下,賺到錢的是書店與同書店分成的出版社,但在極低的新書銷售額面前,原作者能分到的卻只是極為可憐的版稅收入。

所以,知識產權制度可能不合理嗎?當然可能。不僅可能不合理,甚至會完全背離其“保護原創”的初衷。

更甚者是,當知識產權的壟斷達到壹定程度時,壹些本來根本不應該被私人所有的公眾資源,卻可能被某些私人組織以“知識產權”為名強行占據,甚至以之謀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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