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知識產權; 最低保護標準; TR IPS
壹、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棘齒機制的形成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機制發端於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在此之前,知識產權的保護並無任何國際標準,地域性是其最顯著的特征之壹。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為形成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奠定了基礎,其核心內容是規定各國在制定本國知識產權法時應遵守的最低標準,為外國國民提供了取得權利並獲得保護的主體資格,壹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壹國壹地的疆界為限的法律保護,提高了保護水平。
1970年,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 IPO )正式成立。W IPO 所管理的國際條約, 構成知識產權多邊國際保護的主要內容。但W IPO在執法能力上的缺陷使發達國家不滿,由知識產權保護引起的貿易沖突也時有發生。於是,發達國家希望借助於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對知識產權實行更加有效的保護。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便成功地以國際條約的形式第壹次對知識產權執法和有關知識產權獲得、維持的程序、爭端的防止與解決作了具體的新規定。這就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 IPS) 。
TR IPS本身便是壹個全球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它為所有成員國規定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 也提供了壹個強制性的爭端解決機制,極大地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至此,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層層疊疊, 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的防止倒轉的棘齒機制已經形成: 首先,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形成的基礎是雙邊和多邊知識產權條約中的最低保護標準條款。以TR IPS 協議為例,其第1條第1款規定:“成員均應使本協議的規定生效。成員可以、但並無義務在其域內法中實施比本協議的要求更為廣泛的保護,只要其不違反本協議。”這可以被認為是“最低標準”的典型表述。事實上,從巴黎公約開始,每壹個雙邊或多邊的知識產權保護條約都包含了壹個類似的條款。
因而,條約的締約方可以在不背離條約的前提下提供更廣泛和更優惠的保護,而隨後制定的條約自然會確立更高的保護標準。
其次,現代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運作依賴於談判場所的遷徙。回顧近年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可以看到,發達國家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談判場所在W TO 與W IPO之間遷徙。TR IPS 之後, 它們的目標是在全世界都實現最高標準的知識產權保護,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日大力倡導的“全球專利制度”。W IPO 於2000年6月簽訂了《專利法條約》( PLT) 。2001年5月, 對《實體專利法條約( SPLT) 草案》進行了第壹次討論。2001年8月, W IPO 總幹事宣布了命名為“W IPO 專利議程”的提案。此後, W IPO 專利法常設委員會多次探討修訂SPLT。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論壇重返W IPO,W IPO 正在抓緊創建壹個國際專利的法律框架,進壹步提高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發達國家首先利用W IPO和W TO 二者的不同優勢, 把談判場所確立在障礙較小、容易取得成功的論壇。在談判取得成功後, 可以依據TR IPS協議第71條的規定,使W TO 成員接受在多邊協定中達成的***識和標準。[1]
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棘齒機制的作用日趨明顯。以專利領域為例,W IPO不僅開始著手PCT改革,而且通過了PLT 以協調、統壹專利申請以及國家和地區專利的形式程序;並反復討論修訂SPLT草案,力圖統壹各國專利授權和效力問題的壹些法律原則,如對現有技術、新穎性、創造性(非顯而易見性)和工業實用性的定義,充分公開的特性以及權利要求的結構和解釋等等,其目標是最終設立壹部統壹的國際專利法。可見,在專利法領域國際保護的棘齒已經從形式標準推向實質標準,保護範圍越來越廣,程度越來越高,各國在涉及專利方面的利益將進行壹次大調整或重新分配。
然而,棘齒作用使保護標準壹再提高, 在棘齒機制下產生的新規則對發展中國家是非常不利的。壹般來講,專利保護程度越高,由技術創新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大, 由技術使用(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就越小, 反之亦然。因而專利保護的程度並非都是越高越好,而是根據每個國家的情況存在壹個最佳保護程度或最佳點,在這壹點上其系統利益達到最大。這個最佳點的確定取決於該系統具體的技術創新和技術使用的對比情況。
積極提倡建立全球專利制度的美、日和歐盟, 其經濟技術發展水平較高,用於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投資多, 專利保護的需求強烈,因而其最佳保護程度較高。比較之下, 發展中國家最佳保護程度較低。二者的利益沖突是明顯的。很多發展中國家依據本國傳統、宗教、倫理或考慮公眾利益,對特殊客體如動植物品種及人體基因不給予專利保護;而美國主張,太陽底下的壹切事物都是可以被申請專利的。美國推行的世界農業體制,實際上使農民成為承租人, 為受專利保護的種子、植物品種、化肥和殺蟲劑支付大量費用。TR IPS 協議生效後,成員方使用反向工程和其他模仿創新產品的方法受到了限制,這給發展中國家在技術上趕超發達國家設置了障礙。可以預見,如果全球專利法得以簽署, 發展中國家就會受制於比W TO更嚴厲的但是對美、日、歐專利人有利的規則。
三、發展中國家的對策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 發達國家在工業化早期, 沒有受專利保護的影響,它們通過復制模仿等方式, 逐步建立起了強大的科技競爭力。現在, 它們試圖以本國標準代替國際標準,呼籲要建立壹個強有力的專利制度, 這對發展中國家明顯不公。棘齒機制的進壹步推進,就會卡住發展中國家發展的喉嚨。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
第壹,認真分析、充分利用現有體制所允許的靈活性,爭取彈性空間。知識產權保護的棘齒已經不允許發生任何在保護程度、保護範圍上的任何倒退。但目前體制仍給予了成員方較大的靈活空間, 例如, TR IPS 被公認為是壹個覆蓋面廣、高標準、嚴要求的協議, 盡管如此,它仍允許對包括基因序列、轉基因植物品種、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和商業方法等采用不同於專利的弱保護; TR IPS 協議第13條、第17條、第26條和第30條所列舉的關於版權、專利、商標、工業品外觀設計的限制或例外的規定,第8條和第27條關於“強制許可”的規定都是重要的彈性條款,賦予了成員國控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權利, 是維持私權與國內公***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
第二,積極倡導、努力擴大“知識公域”。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承認知識產權是壹種私權,主要是智力產品的財產權。然而,思想這塊領域,用經濟學家的話說,並不像有形物領域那樣存在對抗。“它的特別之處. 在於沒有人因為其他人擁有而擁有的更少。”[2]壹方面,現有體制承認知識產權是壹種有限的壟斷,我們應給予產權人足夠的控制, 以激發他們進行創造;另壹方面,他們所創造的東西最終會落入公有領域。所以,我們更應該允許和鼓勵直接投入公有領域的知識產品。開放源碼,或自由軟件, 就是在公有領域中安家的代碼。隨開放源碼軟件壹起傳播的公眾許可合同( public license) ,使任何其他人都可以取用其資源, 不需任何人的許可,比如L inux 這樣的開放系統和在L inux 之上的創新; 此外,還有以“創意***享”方式宣告著作權的作品。[3]國家應該展現知識公域的價值, 使科技工作者也意識到:“只有我們———大學裏的人———抵制誘惑,拒絕從專利那裏收取大筆使用費, .才可以抵制封閉。”[4]擴大的知識公域將擴大由技術擴散帶來的系統利益。
第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加強合作,締結框架性條約,在重要問題上表明發展中國家自己的立場和觀點,努力消除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參與者從中獲得利益的不均衡。發展中國家應當根據本國的條件積極主動地參與和控制專利法協調的國際議程,尤其對於不合理的條款應當堅決拒絕。巴西、阿根廷等國家提出的“W IPO發展計劃”就是壹個很好的例子。2003年9月進行的全球貿易會談宣告失敗,也證明發展中國家說“不”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