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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與債權有何區別

法律主觀:

壹、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壹般可以通過事實占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幹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知識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壹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7.保護方法上物權可以采取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而知識產權不可以采取這兩種方法。

二、知識產權和物權的聯系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壹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知識產權。

三、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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