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絡遊戲產業的快速發展,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不斷出現,國內外網絡虛擬財產案件層出不窮。網絡虛擬財產至今仍沒有明確統壹的定義。然而,在我國已經頒布實施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還是空白。據悉,韓國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具有財產價值,網絡財產的性質與銀行賬戶中的錢沒有本質區別。我國臺灣省有關部門也有規定,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和賬戶,屬於存在於服務器中的“電磁記錄”,在詐騙、盜竊罪中可視為“動產”,屬於私有財產的壹部分。在網絡遊戲中盜取他人虛擬財產將被視為犯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我國虛擬財產的保護現狀。
小吳玩網絡遊戲已經兩年了。兩個月前,他終於升到了32道士的級別,也就是說他的角色戰鬥力很高。小吳真的開心了幾天。但沒過多久,小吳發現32級道士的“道袍”不見了,戰鬥力大打折扣。
令小吳苦惱的是,煉制這個32級道士,不僅花了他不少時間,還花了他不少錢。算上買遊戲卡和上網的費用,升級到這個32級道長需要1000多元。小吳找到遊戲運營商要求追查,得到的答復是先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公安部門以找不到法律依據為由不予受理。而我國現有的法律,如《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四川壹青年利用高科技軟件,在網上盜取了100多個傳奇遊戲的ID號,並將號碼上的虛擬裝備掛在網上進行現金交易。被網友抓了個正著,送到成都黃瓦街派出所。警官只是對該男子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武漢三男子在網上賣“武器”,收了對方3000元“錢”。沒想到,還沒等他們下網,“錢”就已經被盜了。他們懷疑是兩個接手上網的男子偷的,要求對方還錢。被拒絕後,他們報了警。警方表示,網絡遊戲中的虛擬“錢”不能等同於真實的錢,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拒絕立案偵查。
在我國,網絡上的虛擬財產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原因是現有的法律,包括憲法和民法通則,只承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合法財產,而沒有明確規定虛擬財產的合法性。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網民對虛擬財產的權利不屬於現有的任何壹項消費者權益,所以出現了很多玩家財產損失後無追索權的現象。因此,為了保護網絡遊戲玩家的合法利益,促進網絡事業的健康發展,加快解決“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認定、制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等關鍵問題”迫在眉睫。
可見,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法規。現實生活中,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日益增多,出現了壹系列惡性案件。網絡“洞橋”急需法律堵住“漏洞”。
第二,虛擬財產的範圍、特征和財產屬性。
網絡虛擬空間包含多種虛擬財產,我認為主要包括:1、遊戲賬號等級2、虛擬金幣3、虛擬裝備(武器、防具、藥品等。)4、虛擬動植物5、虛擬ID賬號和角色屬性。
筆者認為,隨著網絡業務的發展和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日益增多,各種糾紛不斷出現,網絡虛擬財產不再完全“虛擬”,對虛擬財產的侵害已經突破虛擬空間,向現實空間過渡。具有壹定現實性的虛擬財產在虛擬社會中不僅是虛擬的或獨立存在的,而是逐漸與現實社會中的真實財產建立起對應或轉換關系。所以虛擬財產在現實社會中已經具有了現實財產的價值。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保護的方式和手段卻有不同的規定。網絡虛擬財產是隨著網絡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不可見性(客觀性)。虛擬財產本質上只是存儲在服務器上的壹組數字信息。臺灣省的相關立法稱為“電磁錄”,以電磁錄的形式存儲在遊戲服務器上。
2.可轉讓性。虛擬財產可以通過買賣在玩家和遊戲服務商之間轉移,也可以通過線下交易在玩家之間轉移。現實中也有很多網站進行這種交易活動。
3.有價值,網絡虛擬財產也有價值,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包括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4.有時間限制。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於遊戲運營階段。壹旦遊戲停止運營,虛擬財產就會消失,因此具有明顯的時效性。
5.依賴:虛擬財產是基於特定的虛擬社區空間和特定的網絡遊戲而存在的。
同時,筆者認為,在概念中使用“虛擬”壹詞,並不意味著這種財產的價值是虛幻的,更不意味著這種財產的法律性質是虛幻的,而是提供了與傳統財產形式的適當區分,表明虛擬財產是因為網絡的虛擬空間而存在的。虛擬財產與傳統財產的價值來源有很大的不同,以不同的形式存在。
虛擬物品的交易直接體現了虛擬物品在現實世界中的價值。我們應該認識到虛擬財產的價值並保護它。
對於財產的定義及其特征,壹直存在爭議,但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特征:
1.財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2.財產不限於絕對權利,可以包括各種權益。
3.財產作為壹種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即可以是債權人直接享有的不可轉讓的利益,也可以是債權人可轉讓的利益。
由此可見,財產的核心在於其價值屬性,同時我們主張虛擬財產有價值,所以虛擬財產也具有財產屬性。屬性具有屬性特性,因為:
⑴虛擬財產有價值。虛擬裝備、有壹定等級的賬號等虛擬財產在網絡世界中是有價值的,可以滿足虛擬空間中虛擬角色的發展。同時,獲得這些屬性需要壹定的勞動(通常是通過做任務獲得)。⑵虛擬財產是可以交易的,法律並沒有禁止虛擬財產的買賣。網上房產交易在現實生活中非常常見,各大網站也都有專門的專欄進行網上交易。
第三,虛擬財產糾紛的表現形式。
1.因遊戲資料丟失、虛擬財產受損而引發的糾紛。
2.玩家與遊戲運營商之間的虛擬財產糾紛,是因為外掛賬號的使用被屏蔽引起的。
3.玩家之間的糾紛是因為虛擬物品交易中的欺詐行為引起的。
4.因經營者停業引起的虛擬財產糾紛。
5.因盜竊虛擬財產而引發的玩家與小偷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
第三,虛擬財產立法保護的緊迫性和必要性。
自2003年中國網絡遊戲第壹案――李洪臣訴北極冰案以來,因網絡遊戲糾紛引發的訴訟就壹直不斷。而我國乃至其他國家的法律相對落後,無論學界還是實體法,對網絡遊戲的屬性都存在巨大的空白。網絡遊戲財產問題亟待討論;網絡遊戲虛擬財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亟待制定。2003年2月25日,65438,壹份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建議,連同19律師的聯名簽名,通過特快專遞從成都寄往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方案》提出要制定壹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條例》。據悉,法律界人士聯名上書呼籲保護網絡虛擬財產,這在國內尚屬首例。提案稱,目前我國網絡遊戲年收入已達6543.8+0億元,已經形成了壹個擁有數千萬消費者的龐大產業。同時,網絡虛擬財產本身附有價值,已經具有壹般商品的屬性,應當受到立法保護。
隨著網絡和網絡遊戲的普及,網絡虛擬世界中的壹些現象,包括虛擬財產,應該盡快得到立法機關的規範和保護。為了維護網絡秩序,網絡遊戲的經營者也應該自覺規範自己的行為,維護網絡用戶的合法權益。這種權益不僅包括物質利益,還包括精神利益。
雖然曾經出現過玩家起訴運營商造成虛擬財產損失並最終獲得賠償的案例,也有法院作出“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使得虛擬物品具有無形財產的價值,可以得到適當的法律評估和救濟”的司法解釋,但我國現行法律只承認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等合法財產,並沒有明確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合法性,這種狀態勢必會長期持續下去。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許可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刑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 *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無論是在民事領域還是在刑事領域都受到法律保護。2004年憲法修改後,對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保護被明確寫入憲法,體現了中國對公民私權的日益尊重和現代文明社會的法治精神。那麽,網絡虛擬財產作為用戶的壹種特殊財產權,能否納入我國法律體系中財產概念的外延,決定了司法部門能否直接適用我國法律保護網絡遊戲玩家的增加。與此同時,網遊糾紛引發的惡性案件不斷“秒殺網吧”。
《屠龍道》是壹款不可多得的網遊裝備,誰擁有它,誰就擁有絕對的“攻擊力”。在把他的“屠龍道”借給遊戲後,朱又把它高價賣給了另壹個網友。2004年6月5438+10月,多次向朱索要錢財,卻用尖刀將刺死。那天晚上他向警方自首了。筆者認為,很大壹部分原因是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虛擬財產進行明確的界定,對網絡虛擬財產沒有有效的保護,所以在司法上沒有法律依據。
因此,為了中國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筆者呼籲加快相關虛擬財產法律制度的建設,以保障中國特色網絡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這已經成為網絡遊戲產業發展的重要課題。
第四,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
網絡虛擬財產只存在於特定的網絡環境中,其價值只對特定的遊戲玩家有意義,因此確定其價值非常困難。目前虛擬財產的價格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確定:壹種是遊戲開發商在出售虛擬財產時自行確定的價格,另壹種是玩家之間私下的交易價格。但是,以這兩個價格來判斷虛擬財產的價值,存在壹些問題。首先,遊戲開發商作為企業經營者,在制定價格時主要考慮的是銷量,因此其制定的價格不能作為虛擬財產價值的成立標準。其次,玩家對虛擬財產的私下交易容易受到感情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具有無序性和不穩定性的特點。玩家之間的私下交易是自發的,沒有相關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管和指導,隨意性極大,所以作為標準也是有問題的。
對於虛擬財產價值的認定,筆者建議采用以下方法:
1,由中國信息產業部牽頭,組建由相關行政部門、遊戲開發商、遊戲專家等參與的組織。,制定壹套虛擬財產的鑒定和評估體系。
2.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計算虛擬財產的價值。虛擬財產的取得必須由玩家通過壹定的勞動來實現,網絡虛擬財產凝結著人類的勞動。通過遊戲專家和運營者的合作,通過計算社會必要勞動時間來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
3.根據玩家的投入成本計算出具體虛擬財產的價值,其中玩家必須拿出合法且有說服力的證明。
4.因為大部分虛擬財產並不直接反映真實價值,所以虛擬財產在不同遊戲中的價值應該與遊戲本身的性質、運營狀況以及運營商的運營成本密切相關。因此,需要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後確定虛擬財產的價值。筆者認為,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評估應該委托給獨立於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自發市場的專業機構,才能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做出公正準確的鑒定。
第五,關於虛擬財產主體(虛擬財產所有權)的劃分和確認
網絡虛擬財產的主體是誰,也是目前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壹。對於這個問題的答案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是遊戲中玩家獲得的,其獲得方式和狀態由遊戲規則決定,屬於遊戲內容。網絡虛擬財產本身是由遊戲開發商開發設計的,遊戲軟件和程序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網絡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人是遊戲開發商,玩家只擁有網絡遊戲服務合同本身所代表的網絡虛擬財產的使用價值。所以它的所有權屬於運營商,而玩家只享有使用權。
另壹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的主體應該是遊戲玩家,網絡上的虛擬財產有兩種獲取方式:壹種是通過個人勞動,虛擬財產和經驗值是玩家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的,而運營商只是存儲這些數據。通過升級遊戲中的玩家獲得;玩家在這個過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同時也伴隨著大量購買遊戲裝備的費用;另壹種是玩家直接從遊戲運營商那裏購買,或者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商城和私下交易中獲得。所以虛擬財產的所有權屬於玩家,這些虛擬財產的所有權也屬於玩家。
筆者認為,雖然虛擬財產作為壹種“電磁記錄”是在特定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中產生的,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特定的服務器上,但是虛擬財產的產生和變化並不由運營商控制,而是玩家自己在接受運營商服務時的特定行為的結果,而特定虛擬人物和財產的種類和數量完全由玩家自己的活動決定。運營商只提供遊戲期間的服務和相應的托管工作。從這個角度來說,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應該屬於玩家。
同時,筆者認為在開發壹款網絡遊戲時,遊戲開發者擁有整個系統的知識產權,但遊戲壹旦投入運營,玩家就可以通過參與遊戲或其他方式獲得遊戲中虛擬財產的所有權。此時,網絡遊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是獨立於服務提供商的,具有財產價值,而運營商只是將這些數據保存在服務器上,無權隨意修改。這壹規定也有利於保證遊戲的穩定性,規範運營商的行為,保護玩家的合法權益。
第六,關於虛擬財產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分擔。
在現有的網絡財產糾紛中,網絡取證普遍困難,突出的問題是雙方的舉證責任。在網絡遊戲中,玩家是消費者,與服務商相比,玩家是弱者。服務商不僅在網絡遊戲合同上具有經濟和技術優勢,而且在遊戲的維護和運營上也起著掌控全局的作用。在現實生活中,玩家壹旦丟失了自己的網絡虛擬財產,由於技術和經驗上的弱勢,無法判斷自己的網絡虛擬財產的損失是由服務商以外的第三方侵權還是服務商的疏忽操作造成的,也無法判斷對自己利益的侵害是由服務商違約還是第三方侵權造成的。這個時候,玩家往往會本能地求助於服務商。此時,根據公平原則,基於技術、人力、財力、遊戲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服務商應對自身在遊戲維護管理方面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舉證的,應當推定服務提供者有過錯,承擔敗訴後果。相反,如果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證明用戶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應當相應免責。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承擔類似於“過錯推定”的責任。同時,對於用戶來說,也應當對自己債權的合法性和債權受到侵害的事實履行壹般舉證責任,服務者也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通常玩家在提起訴訟之前要面臨兩個基本的舉證責任:第壹,網絡中的ID和現實中的妳是壹樣的嗎?第二,妳所聲稱的裝備、等級、學位等信息真的存在嗎?
對於第壹主體身份的確認,相對容易解決。因為壹般玩家在加入壹個網絡遊戲的時候都會有相應的用戶名和密碼,而這個用戶名和密碼是不公開的,妳需要在註冊的時候填寫相應的能夠證明妳真實身份的信息,比如身份證號、郵箱等信息,而這些信息網絡遊戲運營者壹般都會妥善保管,不容易丟失。
證明第二條信息的真實性相對困難。因為在遊戲過程中,所有的數據都是記錄在遊戲運營商的服務器上,並不保存。目前國內大部分遊戲運營商並不定期保存玩家的遊戲歷史數據,也很少協助玩家重現遊戲數據。正因為如此,在大量的網絡遊戲糾紛中,玩家和遊戲運營商很難協調處理糾紛。往往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玩家將遊戲運營商告上法庭。筆者認為,從技術角度來說,遊戲運營商有能力幫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從法律角度來說,遊戲運營商因為向玩家收取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重現遊戲數據。因此,筆者建議,未來應通過制定壹定的遊戲規則來規範網絡遊戲,明確網絡遊戲運營者應承擔的法律義務。筆者認為:(1)涉及虛擬物的訴訟,服務商應配合法院取證,提供相關電磁記錄數據;(2)服務提供者否認玩家遊戲主體身份的證據,由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3)服務提供者對造成虛擬物滅失的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第七,關於遊戲運營者終止遊戲時的責任和義務。
任何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不可否認,網遊行業還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甚至可以說網遊行業還處於起步階段。但為了更好地維護廣大玩家的利益,促進我國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筆者認為設定遊戲運營商終止遊戲的責任和義務是非常重要的。
對於遊戲的終止,現在通常的做法是,在遊戲結束前,運營商為所有玩家提供若幹免費遊戲時間。這種統壹的解決方案並沒有體現運營商對單個玩家的補償責任,只是從運營商自身利益出發,節省了運營商的時間和金錢。更重要的是,免費遊戲時間只是為玩家提供了預付款失效期間補償遊戲服務的可能,並沒有真正的補償,也沒有補償玩家因虛擬財產損失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這種做法顯然損害了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隨著網絡遊戲運營變更、終止等事件的不斷發生,規範網絡遊戲運營各方行為,保護玩家合法權益,確實成為立法界亟待解決的問題。作者認為:
(1)網絡遊戲產品的存續時間決定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存續時間。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壹旦服務商決定終止遊戲運營,需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提前告知用戶,否則服務商將承擔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應當賠償用戶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直接債權利益損失,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衡量應當以用戶利益受到侵害時為標準。雖然衡量可能很難把握,但不能以此作為不賠償的借口。
(2)網絡運營商必須對遊戲終止的原因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相關部門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介入調查。
(3)建立相關價值評估部門,對遊戲運營終止造成的損失進行認定,督促遊戲運營者對玩家的損失進行賠償。
(4)遊戲運營商可以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開發其他遊戲,翻譯即將推出遊戲的玩家的所有信息。
第八,結論
隨著網絡遊戲產業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對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任何權利的實現都離不開法律的保護和救濟,即只有通過法律禁止和制裁侵犯權利的行為,權利才能真正實現。為了減少私力救濟事件的發生,將侵犯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法律調整範圍極為必要,制定保護虛擬財產的法律勢在必行。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的網絡遊戲市場正在迅速擴大。不斷擴大的遊戲產業帶來的壹系列法律問題與立法滯後之間的矛盾,在網絡遊戲產業領域已經得到了清晰的體現。只有加快網絡虛擬財產相關法律法規的立法步伐,在司法中得到統壹認識和積極引導,才能全面有效地調整網絡虛擬財產的特殊法律關系,使網絡遊戲產業在社會主義法治的軌道內實現穩定、健康、有序的發展。就像網絡遊戲需要遊戲規則壹樣,服務商和玩家(用戶)之間的利益也需要遊戲規則。相信在不久的將來,與網絡虛擬財產這壹新生事物相關的相對完善的法律法規將會應運而生,遊戲玩家的合法權益將會得到法律的維護,中國的遊戲產業也將會健康快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