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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創造壟斷。

這不禁讓人想起美國的微軟壟斷案。這幾年來,案件壹直沒有明確解決,可以反映出美國政府在保護知識產權和保護公平競爭與反壟斷之間的矛盾和取舍。當初微軟壟斷案也是從壹開始就受到國內各界的廣泛關註。在當時宣傳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大環境下,本案第壹次向國人傳播了反壟斷理念,普及了反壟斷法知識,讓人們開始意識到,知識產權的原始保護並不總是越強越好,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有壹個合理的限度。當然,知識產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反壟斷法的例外。

追溯知識產權形成的歷史可以知道,它的前身是封建社會皇室授予的排他性壟斷權。在現代社會推動科技進步、經濟繁榮和社會發展的過程中,這種特權逐漸演變為法律賦予權利人針對特定對象的合法壟斷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排他性地享有和行使其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通常作為反壟斷法適用的例外而存在;其“壟斷本身就是刺激科技進步、鼓勵科技創新和壟斷智力成果之間妥協的產物”。[1]在當今知識經濟的背景下,隨著高新技術的迅速生產、傳播和使用,科技與經濟的壹體化和全球化程度越來越高。這種趨勢的不斷加強,壹方面使得社會進步越來越快,另壹方面也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更加多樣化和規模化。這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調整保護範圍和期限,提高保護水平,加大保護力度。據此,就不難理解為什麽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都選擇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但正所謂物極必反,真理的任何壹步前進都有可能成為謬誤,更何況還有負面因素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設計具有雙刃性,這壹點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尤為明顯。知識產權保護本身存在的私人壟斷與社會利用之間的內在矛盾,在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會更加突出。如果知識產權過度加強對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就會對他人的技術創新和社會的公平競爭環境帶來負面影響,甚至阻礙經濟發展。知識產權特有的合法壟斷權如果被濫用,就不再具有正當性,也不符合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本義。不考慮實際狀態,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的初衷是從應有狀態的角度促進競爭;其利益驅動機制可以鼓勵企業從事研發活動,從而成為發展創新的動力,促進經濟發展。現實證明,知識產權可以視為市場競爭的利器。

但值得註意的是,“競爭的作用是鼓勵競爭者跑得更快,但競爭的贏家會遙遙領先,從而獲得控制市場的地位,破壞競爭,成為競爭最危險的敵人。”[2]因為競爭通常會使資本趨於集中,這種集中可以給市場帶來壹定程度的繁榮和活力,從而促進整個經濟的發展。但是,當這種集中度和規模超過壹定限度時,在這壹過程中就會出現限制和排斥市場競爭的傾向:即為了規避競爭的風險和壓力,已經取得競爭優勢地位的市場主體濫用優勢,人為扭曲市場競爭機制,破壞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維護公平與效率,促進競爭與創新,維護消費者利益,現代反壟斷法應運而生。知識產權的合法壟斷權作為反壟斷法適用的例外,並不意味著在知識產權領域做出的任何行為都可以免除反壟斷法的適用。壹旦行為構成知識產權濫用,並對市場競爭造成實質性限制,則應適用反壟斷法。所以,知識產權和反壟斷可以說是隔著壹條細線,比鄰而居。如果雙方合理運用自己的權利,就應該和平相處,甚至共同努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但是當權利被濫用,也就是越界的時候,情況就完全不壹樣了。

實踐中,以知識產權的名義濫用權利壟斷市場的,通常都是有相當實力的大企業。反壟斷法的規制讓壹些人推斷,保護知識產權和反壟斷是水火不容的,反壟斷法的實施會影響經濟“航母”的成長。其實並不是。當然,法律保護的是通過合法競爭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根據知識產權法獲得的適度範圍內的壟斷。只有當壹些大企業濫用這種壟斷或地位,進行非法的、實質性的限制,損害競爭時,反壟斷法才會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即“反壟斷法不是針對壹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針對任何壟斷市場的企圖;”它力求消滅的不是單純的企業優勢,而是憑借這種優勢對競爭機制的扭曲和蹂躪;它所制約的不是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戰略等正當的商業行為所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和高額利潤,而是長期以來以減輕競爭壓力、輕松獲利為目的,以不正當的方式維護和濫用這種地位;它保護的不是弱小企業的弱勢,而是對其平等發展地位的保護。”[3]也就是說,反壟斷法的規制在壹定意義上是“關於物而不是人”。其對知識產權壟斷性濫用進行法律規制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合法、正常的競爭不受人為的、非法的限制,保證相關主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維護競爭的積極創新和自由,以及消費者的利益和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

與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及相關反壟斷法規相銜接,前者已建立十余年,處於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後者還沒有真正起步,沒有完整系統的法律,更沒有專門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反壟斷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壹些零星的規範。

近年來,中國的對外發展不斷擴大,並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為了改善投資環境,滿足自身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越來越強調對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和運用,也取得了不少成績。但不容忽視的是,在國外先進技術和大量資本進入中國市場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同時,壹些擁有這些資源的跨國公司相對容易在中國相關市場取得優勢地位。當它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或者排除合理競爭時,對我國競爭秩序和國家經濟發展的沖擊和不利影響也是相當巨大的。可惜的是,我們國家不能依法對其進行規範,以維護自身利益,只是因為老師不明:我們沒有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因此,壹方面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其他國家法律的限制,另壹方面我們又無法規制國外企業和跨國公司的壟斷行為。對此,除了從根本上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外,還應及時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反壟斷法等,以最大限度地保護我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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