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法律上規定的某壹單位或個人對某項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銷售的權利,任何人要復制、翻譯、改編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權所有人的許可,否則就是對他人權利的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的實質是把人類的智力成果作為財產來看待。著作權是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的原創作者,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
構成條件。根據通說,構成作品需要滿足三個條件:
壹,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
第二,上述精神內容需要通過壹定的表達形式表達出來,停留在大腦裏的構想還不能稱作作品,必須要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
第三,要具有制作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現代人創作作品顯然不可能是空中樓閣,往往使用了某些前人已經創作的作品或者已經處於公***領域人皆可自由使用的作品作為素材進行創作,這種方式的創作完成的作品,該創作者僅就其制作的部分享有版權,這種制作部分可以理解為其制作的片斷以及作品作為壹個整體的存在。
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遊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布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版權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