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冒充註冊商標的行為主要是指商標使用人使用未註冊商標時標註“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標記,如“註”外加O或“R”外加O,或者在在產品的廣告、說明書等宣傳資料行作為註冊商標予以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商標是註冊商標。 冒充註冊商標行為也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進行實質性改變且標註註冊標記,或者在其未予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註冊商標標記。冒充註冊商標,屬於壹種欺瞞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也是輕視法律的嚴重違紀行為。主要的表現形式有:在未註冊的商標上使用“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盡管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或已取得國家商標局的商標《註冊申請受理通知書》,但在未取得《商標註冊證》之前的使用中就加註了“註冊商標”字樣或註冊標記; 商標註冊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範圍使用註冊商標,並標明註冊商標; 註冊商標因未辦理商標續展註冊手續而被註銷後,或註冊商標被撤銷後,仍繼續使用並加註“註冊商標”字樣或標註註冊標記; 註冊商標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使用的商標標誌與《商標註冊證》上核定的商標標誌相比較存在明顯視覺差異,使用的商標標誌與核定的商標標誌,已不屬近似商標,這種使用狀況下標註註冊標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僅使用壹個標記,使他人誤認為是壹個註冊商標的,以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註冊商標組合使用時改變了核定的商標標誌,並標註註冊商標的標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