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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只能依壹定國家的法律產生,又只能在其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對嗎

知識產權的基本特征之壹----地域性。

意思是:

(1)壹項智力成果能否取得知識產權保護,或者說壹項知識產權能否產生,依各國相關法律的不同而不同。在壹個國家取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在另外壹個國家未必能取得。

(2)對於同壹項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保護內容因國家不同而異。

(3)任何壹項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僅在它依法產生的地域內有效。

(4)壹項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在某壹國家失效,即該項智力成果在該國內由“專有領域”進入“公有領域”,並不意味著該項知識產權在另外壹個國家也已失效。

(5)對於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判定,依各國法律的不同而異,在壹個國家被認定為侵權的行為,在另壹個國家未必也被認定為侵權。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體現出對國家主權的認可和尊重。

如果申請所在國家加入了相關的國際條約,那該條約的締約國之間也生效。

2.我國加入的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公約: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簡稱TRIPS)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條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世界版權公約》(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等10多個國際公約、條約、協定或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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