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人的人身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從作者創作出作品後才產生的,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和國 著作權法 》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人身權: (壹)作品的發表權。 作者創作了作品,該作品是否發表,公諸於世,其決定權由作者-----著作權人決定。發表權是著作權人的壹項重要權利,它是著作權人實現著作權的財產權基礎,同時作品的發表,往往是出版、復制、攝制等著作權人行使發表權的結果。 (二)作者的署名權。 作者的署名權是著作權人在發表的自己創作或參與創作的作品時表明自己身份的權利,在作品上署名除表明是該作品的創作人外,還表明署名人因此而承擔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作品的修改權。 對作品的修改權,是指著作權人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對自己創作的作品進行修改、增刪的權利,對作者創作的作品的修改權在保護期內歸作者專有。 (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著作權人的作品壹經發表,著作權人即享有創作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其任意增刪、改動、歪曲破壞作品的完整,都是著作權法所禁止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