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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專業的威脅

任何違反法律並損害知識產品所有者專有權的行為都是對知識產權的侵犯。侵犯知識產權是壹種違法的事實行為。侵犯知識產權與壹般侵權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和相似的法律後果。但是,由於侵權對象的不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表現出自己獨特的基本特征:

(壹)侵權形式的特殊性。

在侵權行為中,對財產所有權的侵害主要表現為侵占、妨礙和破壞。這些行為往往直接作用於對象本身,與對象的聯系直接而密切;侵權的具體內容涉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侵犯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抄襲、篡改和模仿。這種侵權行為作用於作者和創作者的思想內容或表達方式,與知識產品的物化載體無關。比如非法占有他人創作的字畫,涉及到客體本身,即創作的物化載體,應當認定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並不占有這幅字畫,而是擅自出售,則該行為涉及無形財產,即作者的思想表達,應認定為侵犯知識產權。與侵犯有形財產不同,知識產品侵權在形式上似乎並不影響作者的權利行使。這種行為構成侵權主要是因為它侵犯了知識產品所有權人的“獨占性”和“排他性”權利,侵犯了知識產權的絕對性和排他性。

(2)侵權行為技術性強。

由於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生產方式的不斷創新,大眾的消費能力大大提高,社會生活的內容呈現出科技化和現代化的趨勢。在這種情況下,出現了壹些新的侵權類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與智力和創意產品的使用有關,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技術含量,從而給侵權行為的預防、侵權責任的認定和侵權後果的避免帶來相當大的困難。首先,新信息技術和新媒體的發展對版權和專利權構成了直接威脅。利用新的電子技術,印刷品、音像制品和圖表可以被掃描、取樣和復制無數次。隨著信息高速公路的興起,互聯網隨著電腦黑客而產生。在計算機和高科技工具的幫助下,侵權者會輕而易舉地將他人的專利技術和商業秘密送上高速公路。其次,涉及知識產品的侵權行為大多在技術手段上比較巧妙,比壹般的產權侵權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當前,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人類信息的整合成為現實,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不言而喻。但是,“網絡是虛擬社會,網絡犯罪應該是高科技給人類帶來的新麻煩”。網絡侵權、網絡竊密、網絡破壞導致的知識產權流失讓人措手不及,防不勝防;再次,侵犯知識產權的因果關系非常復雜。由於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特征,權利人無法控制他人的非法使用。本來,在傳統環境下,無形的精神創作仍然可以“固化”為商標標識、專利產品、圖書資料、唱片樂譜等物質載體,證明侵權責任相當困難;在網絡空間,所有的知識產品都是數字化的電子信號,人們只感知計算機終端屏幕上的瞬間數據和圖像,這就增加了侵權行為的認定難度。

(3)侵權範圍的廣泛性。

由於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和開放性,同壹知識產品的合法使用和侵權使用通常發生在同壹時間和空間,不同地區可能同時發生數起甚至數十起侵權使用。在知識產品的使用極其便利的條件下,使用行為很可能構成侵權,而侵權的客體往往不是單壹的權利。由於現代信息技術和通信技術的出現,知識產權侵權出現了兩個重要趨勢:壹是個人侵權的普及化。靜電復印技術的實施,使得大規模復印文字作品變得非常方便,並對大眾購買復印件的習慣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隨著電子錄音技術的普及,私人復制音樂和電視節目已經成為億萬家庭的愛好。二是高科技侵權的國際化。在互聯網的廣闊空間裏,知識產品可以以極快的速度、非常便捷的方式在全球傳播,從而被不同國家的不同主體所接受和使用(包括合法使用和非法使用);由於信息流跨空間、跨地域的大規模高速流動,跨國侵權成為壹件輕而易舉的事情。侵權人可能作為“網絡黑客”進入他國國民的數據庫,獲取所需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秘密,或者在計算機上輸入、存儲和顯示他人的網絡作品。即使是針對本國國民的侵害,也可以利用網絡從國外繞道,以其他身份入境。在上述情況下,每壹個知識產品都可能受到“國際化”侵權的威脅。

(4)侵權類型的多樣性。

在立法上,侵犯知識產權可以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法律規定了不同的過錯條件和處罰標準。所謂間接侵權有兩層含義:壹是指行為本身不構成侵權,但其行為幫助並導致了直接侵權的發生,從而對權利人造成損害,也稱“二次侵權”。比如在著作權領域,故意銷售、出租或者進口侵權商品的行為;在專利權領域,故意制造、銷售只能用於專利產品的關鍵部件的行為;在商標權領域,故意為他人商標侵權活動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二是指“行為人”沒有從事任何侵權行為,但由於特定社會關系的存在,依法必須對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壹定的責任。例如,法定代理人對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雇主因雇員完成其工作而對雇員實施的侵權行為,以及委托人因履行委托合同而對受托人實施的侵權行為,都屬於間接侵權行為人。上述間接侵權行為人與直接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相同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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