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識產權中的人身權只歸知識產權人專有,不因婚姻關系而發生***有。
2?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根據期待權(期待利益)與既得權(既得利益)的理論及有關法律規定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就其知識產品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也未自己使用或實施,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壹種期待利益,知識產權中的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該項財產權利不能歸夫妻***有;如作為知識產權人的夫妻壹方已與他人簽訂了使用合同,無論知識產權人是否已實際得到報酬,該報酬即為既得利益,應屬夫妻***同財產之列,歸夫妻***有。所以,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只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為夫妻***同財產,知識產權本身仍屬於取得知識產權的壹方專有。
3?專利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專利權人轉讓專利權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所獲得的報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