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被許可使用人享有訴權,
對於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訴訟主體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下發的《關於全國部分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指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的起訴人,可以是合同當事人、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獨占、排他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繼承或者正在發生繼承的知識產權財產權利的繼承人等。”由此可知,原則上,部分被許可使用人也是享有壹定獨立訴權的。
上海華東政法學院王遷教授,認為:獨占專有使用權人可以不通過著作權人而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以保護自己權利。但是“獨家許可使用權”在著作權法中只可能歸類為著作權非專有使用權,獨家使用權人不能單獨起訴,只有在著作權人明確不起訴或者有特別授權情況下,才可以。也就是說可與著作權人***同提起訴訟,而著作權人不提起訴訟,方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普通使用權人發生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只能代表著作權人行使禁止權,自己不能獨立的進行訴訟的救濟。
如能提供給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