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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性質

分類:生活> & gt購買房屋和財產

問題描述:

建築包工合同

分析: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別。常見的類別有:

①雇傭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合同的壹種,是指用人單位與被聘用者在以員工錄用為目的,向社會招聘新員工時,訂立勞動關系,確定權利義務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適用於用人單位招聘具有特定技術專長的在職和脫產勞動者為專職或* * *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例如,壹些單位或企業聘用外國或本地的技術專家、法律工作者、高級管理人員等。用高薪來改善當地地區或企業的經營狀況,或為其企業提供特定的服務。

②雇傭合同

聘用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為長期聘用勞動者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如大學生就業協議書。是用人單位在社會上招聘新員工或續簽合同時使用的壹種合同類型。其內容規定了壹般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的基本類型。

③借調合同

借調合同是指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和借調人員之間簽訂的將壹個用人單位的職工短期調往另壹個單位工作,並確定三方權利義務的合同。借調合同壹般適用於借調單位急需、臨時性的情況。在這種合同中,借調單位壹般支付借調人員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職合同

停薪留職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了在壹定期限內離開原崗位而簽訂的合同。在無薪休假合同中,員工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雇主停止向工人支付工資。

技術合同

技術合同是平等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達成的具有明確完整義務的協議。

技術合同有很多種,而且常常相互重疊交叉。合同法根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的特點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將技術合同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四類。下面簡單介紹壹下這四種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

技術開發合同分為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委托開發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委托另壹方當事人研究開發的合同。具體來說,委托方按照約定支付研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和原始數據,完成合作事宜,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開發方,按照約定制定並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幫助委托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的合同。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委托開發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如果研究開發者獲得專利,客戶可以免費利用該專利。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共同研究開發工作訂立的合同。具體來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為了完成某項研究開發工作,有關各方* * *共同投資,* * *參與研究開發,* * *享受成果,* * *承擔風險的協議。壹方提供現金、設備、材料、場地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合作事項,另壹方主要開展研究開發工作的,按照委托開發合同辦理。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當事人壹方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各方有優先受讓權。合作開發的壹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壹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現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術成果。

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專利許可合同、技術進口合同等。

技術咨詢合同:

技術咨詢是指專業技術人員根據自己的知識、經驗、能力和信息,運用科學的方法和先進的手段,通過調查、研究、分析、評價和預測,為委托人提供最佳或幾個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或回答委托人的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專業技術人員作為受托人,為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和分析評價報告而訂立的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和其他合同中的技術咨詢內容。不能使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而應適用其所屬合同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咨詢報告和咨詢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方法。委托方是否采納以及如何采納咨詢方的咨詢報告或意見,由委托方決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受托人對委托人因執行咨詢報告或意見而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歸屬和分享的原則是: (壹)技術咨詢合同的當事人除履行合同義務外,誰完成將來派生或者開發的技術成果;允許雙方達成特別協議。

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和承包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可以分為輔助性技術服務合同和傳授、傳遞科技知識和信息的合同。前者包括產品設計合同、工藝準備合同、試驗分析合同和計算機編程合同,後者包括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與其他三類技術合同相比,技術服務合同有其自身的特點。服務方使用的技術知識是現有技術,不包括開發技術成果、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不存在技術所有權的轉讓,也不需要約定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共享條款,並對實施結果負責。

買賣契約

按其買賣合同的性質,大致可分為四類:工礦產品買賣合同、農副產品買賣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知識產權買賣合同(知識產權合同在技術合同中有詳細闡述):

(1)工礦產品銷售合同

(1)供應合同:主要是國家為了生產生活的需要,有系統地、有計劃地或在雙方之間簽訂的分配物資和商品的合同。壹般按年度計劃簽訂,供貨合同可分為訂貨合同和供貨合同;

(2)產銷合同:這類合同主要是指買賣雙方為買賣工業品(或商品)而簽訂的合同。根據供需雙方的買賣關系,可分為寄售合同、獨家銷售合同、購貨合同和談判購貨合同等。

(3)采購合同和促銷合同:采購合同主要是工業、商業、農業等經濟組織為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而與供應商訂立的。這是從需求方來說的。如果是上述單位為推銷自己生產經營的物資而簽訂的合同,則稱為銷售合同。

(四)合作合同:主要是企業之間為生產產品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壹方合作供應另壹方產品的零部件,以及經濟組織之間以互相供應自己的產品為條件而訂立的合同;

⑤調劑合同:是物資、工商部門簽訂的調劑原材料、設備、商品等余缺的合同。(此類合同壹般通過有組織、有領導的會議和協商進行)。

(2)農副產品銷售合同

為進壹步搞活農村經濟,從1985開始,除少數品種外,國家不再給農民下達農產品統購統配任務。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合同訂貨和市場采購。統壹收購取消後,將實行多渠道線性流通,農產品經營、加工和消費單位可以直接與農民簽訂收購合同。農民也可以通過合作組織或成立生產者協會,積極與有關單位協商簽訂銷售合同。

合同的主要類型有:

①收購合同:壹般來說是指供銷部門、糧食部門、商業部門與農民簽訂的,在播種季節前就擬訂購的品種和數量達成協議的合同(如:水果產銷合同、水果訂貨合同、蔬菜產銷合同、鮮魚收購合同、棉花訂貨合同、糧油訂貨合同等)。).

這類合同簽訂後,買方通常會向供應商支付壹定金額的定金作為擔保。如果買方違約,他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供應商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是我國農副產品計劃收購的壹種常見形式。

(2)贖買合同:指供需雙方為了交換所需商品,調劑余缺而簽訂的合同。比如木材采購部門可以利用壹些生產資料,以交換合同的形式,與集體林區或林農購買壹些木材。

(3)聯合合同:主要是指國家商業部門與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訂立的合同,如:商業部門供應生產資料(化肥、農藥、薄膜、農業機械等。)按合同,由農業生產單位或農民按合同銷售農副產品(壹般在國家收購壹些重要農副產品時采用);再比如:食品公司收購生豬時供應飼料糧;糧食部門收購稻谷、小麥,優先供應化肥、地膜;

(4)購銷合同:主要指商業部門與生產者通過談判、議價簽訂的購銷合同(壹般指產銷變化較大的農副產品(如核桃、辣椒)的購銷合同;或者由商業部門協商價格收購的農副產品,再通過協商議價賣給經營單位和使用單位。

卻發現

施工合同JZRJ/JZJS/Hetong/200506/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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