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法院執行局說執行不到,不能說什麽“以什麽為名終結了”,執行不力,依法就是要這樣,稱之為“執行終本”。
執行終本後的處理方式
:(壹)找財產永遠是首要任務
在案件執行終本後,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法院查控財產的清單,看看被執行人名下有哪些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或微信存款賬戶以及其他不動產或車輛等。部分法院對於銀行賬戶中僅有幾元或幾百元的銀行賬戶不會采取查控措施,如果發現此種情況可以向法院提出查封建議或者申請法院調查令重點查詢該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動向,分析被執行人是否存在訴中或執行查封前惡意轉移財產的情況。
我們還可以通過裁判文書網、法院信息公開網等渠道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對外債權,如有對外債權應及時聯系法院進行查扣凍劃。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商標、專利等。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天眼查、企查查等網站或工商局現場查詢等查詢被執行人是否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權或或其他權利性價值等。
(二)參與分配和申請協助執行
當我們的案件系有財產但不具備處置條件而終本的案件,我們可以通過終本裁定上載明的財產線索定期在阿裏司法拍賣、京東司法拍賣等網站查詢該財產是否被掛網拍賣,如被掛網拍賣,及早申請參與分配拍賣價款。
如發現被執行人對外有享有債權或其他財產性權利,可申請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對該部分權利進行協助查扣凍劃。
(三)追加、變更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規定了多種可以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的情形。如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的、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的遺產管理人、繼承人等;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出資人為被執行人;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等等。
(四)發起衍生訴訟
如發現被執行人在訴訟或執行過程中存在惡意轉移資產,則申請人可以在掌握證據後向法院申請撤銷其惡意轉讓資產的行為和產生的法律後果。又如發現被執行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合法債權等,申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向法院申請向該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或者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主張到期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