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如下:1、法院執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2、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3、法院執行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4、申請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法院執行局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5、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執行中采取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6、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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