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前財產保全需要多長時間?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2.對於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執行,而對於訴訟財產保全,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法院才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申請保全的財產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外,必須是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
3、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起訴後,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能夠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糾紛標的,采取強制措施限制當事人處分的行為。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101條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此外,訴前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法中也有規定。
第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首先要落實
1、第壹百零六條人民法院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2.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3.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追償贍養費、扶養費、醫療費的案件,追償勞動報酬的案件,緊急案件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裁定先執行的,應當符合當事人明確的權利,被申請人有執行能力。當事人對第壹次執行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