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異議成立的條件:
1,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2、債務人的異議必須針對債務關系本身;
3.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二,反對和懷疑的區別
1,意義不同。反對,就是對事物提出不同意見;懷疑是指對事物的無知或懷疑。
2、適用範圍不同。異議可以作為壹個法律術語,表示法官對案件的判決有不同的意見。懷疑只能作為壹個籠統的說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但對終止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