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類似的事件在前幾年也曾經出現過:
2014年,壹個由北理工學生自發成立的“北理工電視臺”便開始直播北理工的比賽,比賽的畫面是通過3G上網卡的形式上傳到網上,平均每場消耗1G左右。
而更早的,2012賽季,深圳紅鉆降級到中甲聯賽,深圳電視臺決定不轉播深圳隊的中甲聯賽。到了聯賽中期,來自深圳FC吧的壹夥球迷自發成立的“FCTV5”電視臺,通過Iphone攝像頭直播中甲聯賽。
那麽為什麽我會覺得毅騰的事情比較有趣呢,因為毅騰的事件當中有PPTV的介入。
讓我們對比壹下今年3月初的壹起事件,同樣是跟直播有關,壹樣的是同樣是體育,但不是足球,而是電競。
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壹位玩家通過LOL自帶的OB(觀察者)功能,將韓國職業選手Faker的遊戲畫面在Twitch上進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與直播平臺Azubu有簽約的,他的比賽直播權是屬於Azubu的,而這個玩家在將比賽內容直播到Twitch上時並沒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違背DMCA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為由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並稱他們擁有該玩家所直播內容的直播權。
盡管LOL開發商Riot最後終止了該玩家的直播,但Riot總裁及聯合創始人Marc Merrill並不認同Azubu給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為由終止Twitch上的直播並不合法。與Riot不同,遊戲內容不屬於Azubu。”Marc
Merrill說。Riot之所以關閉該玩家的盜播,是因為“不僅損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還損害了職業選手們直播合作的未來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韓國電競生態系統的基石。”
對比壹下這兩起事件,有如下幾個***同點:
1、都是用戶將比賽的素材上傳,壹個是電競比賽的內容,壹個則是足球比賽的內容。
2、PPTV與Twitch壹樣,都是作為播出技術支持方,區別在PPTV是純粹的技術支持方而不播放,Twitch則是提供播出平臺的技術。
3、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毅騰是隸屬於中國足協下面的。
4、Faker和毅騰,Faker與Azubu簽約了,而毅騰則是有壹個中國足協代管(目前只有中超成立了專門的中超經營公司,而中甲由於整體商務開發不完善,目前沒有專門的公司)。
那麽,Azubu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 Riot也視其為盜播,那麽這是否就是侵權,此外,毅騰的球迷直播中甲的比賽是否也構成盜播,而PPTV與Twitch壹樣,都起到了技術支持的作用,是否也牽扯其中?
首先,華東政法大學的教授王遷曾經說過這麽壹段話,“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是否為“獨創”的,由於其並非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其競技活動本身並非作品,對其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不是作品(因為思想無版權)。同時,即使競技體育活動也帶有壹定美感,只要該美感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同樣不能予以保護。如果對競技體育活動或對比賽策略的設計作為作品加以保護,恐怕天下的比賽大多辦不起來,因為各類比賽涉及的技巧是相當有限的,壹旦為某個人加以壟斷別人就用不成了。妳能想象將姚明扣籃的動作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使其他籃球運動員不能模仿麽?”
所以壹般的體育賽事比如足球、籃球這種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體育比賽沒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規則去進行,因而原則上是不構成侵權的要素的。和足球體育比賽壹樣,電子競技也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模式來進行的。
既然不構成侵犯版權,那麽為什麽騰訊還要花上將近5億美元購買NBA5年的獨家版權,而PPTV、樂視購買英超的版權也將近每年超過千萬美元的版權。
這是因為壹般的體育賽事組織者壟斷了現場直播賽事活動的權利,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是不被允許拍攝或者直播的。
如果擅自對於賽事進行直播,那麽就將侵害賽事組織者的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上述的玩家在Twitch上直播Faker的比賽是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但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因為Faker在線上的比賽,Azubu是要為之付費的,就是說Azubu是賽事的組織者。
但是有壹點很重要的是,LOL與足球不同,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借用到足球比賽裏面,即那個足球是有研發商的,而這個足球是享有獨創性的。
所以,在這起事件當中,玩家直播Faker的比賽,即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又侵犯了Riot的知識產權。
而這也是我之前壹直說國內的電競直播平臺有隱患的原因,因為他們所播出的選手比賽本身不侵犯知識產權,但用作比賽的內容是侵犯知識產權。
再來看毅騰的這個事件,毅騰的事件比Azubu與Twitch的事件比則又是另外壹回事。
第壹,中甲賽事的版權是由中國足協代管的,這個前面已經說明,也就是說,中甲還是有經營方的,但是中甲的直播權,這個經營公司並沒有出售,或者說是並沒有組織機構來做直播。
第二,與Faker相比,毅騰是希望球迷們來直播賽事的,也希望PPTV來做壹些直播的支持,而Faker顯然是不願意玩家將他的比賽直播到Twitch。
所以,就上述兩個情況來分析,球迷借助PPTV的技術直播毅騰的比賽,首先肯定的是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因為上文說了,體育比賽沒有知識產權,同時足球本身也沒有知識產權,與LOL不壹樣;其次,同樣沒有侵犯到財產權,因為中甲的經營當中,目前還沒有明文交代具體的轉播機構以及價值,中國足協甚至沒有成立專門的經營中甲賽事的公司,就是認為沒有商業價值。
綜上所述,其實看上去,這兩起事件有很大的類似,但性質是完全不壹樣的。
但是我們從這兩起事件當中可以看到的是,體育賽事包括電競賽事,目前在國內還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
我們看看巴西,巴西的體育法就對足球運動員加以特別保護,未經許可是不能擅自轉播他們的比賽的。
而韓國在2010年4月通過了內容產業振興法,營造遊戲公司和韓國電競協會的雙贏局面。長期來說制定電子競技知識產權的標準準則,減少與之相關的爭議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