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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的內容 如何去定性版權

拿體育比賽直播舉例來說,之前發生過壹件令人感到無奈的事情,起因是哈爾濱毅騰要趕赴貴州參加與貴州智誠的中甲比賽,但是,貴州智誠是本賽季中甲聯賽唯壹沒有直播信號的賽區,於是哈爾濱毅騰的部分球迷就眾籌的壹些資金自己去到貴州直播這場賽事給哈爾濱的球迷觀看。而PPTV在得知了這件事情之後,為哈爾濱球迷免費提供了技術支持和網絡推送,從而得以在龍廣聽友網上直播。

其實類似的事件在前幾年也曾經出現過:

2014年,壹個由北理工學生自發成立的“北理工電視臺”便開始直播北理工的比賽,比賽的畫面是通過3G上網卡的形式上傳到網上,平均每場消耗1G左右。

而更早的,2012賽季,深圳紅鉆降級到中甲聯賽,深圳電視臺決定不轉播深圳隊的中甲聯賽。到了聯賽中期,來自深圳FC吧的壹夥球迷自發成立的“FCTV5”電視臺,通過Iphone攝像頭直播中甲聯賽。

那麽為什麽我會覺得毅騰的事情比較有趣呢,因為毅騰的事件當中有PPTV的介入。

讓我們對比壹下今年3月初的壹起事件,同樣是跟直播有關,壹樣的是同樣是體育,但不是足球,而是電競。

事件的起因是這樣的,壹位玩家通過LOL自帶的OB(觀察者)功能,將韓國職業選手Faker的遊戲畫面在Twitch上進行了直播。

但是Faker本人是與直播平臺Azubu有簽約的,他的比賽直播權是屬於Azubu的,而這個玩家在將比賽內容直播到Twitch上時並沒有得到Faker以及Azubu的同意。

Azubu以違背DMCA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為由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並稱他們擁有該玩家所直播內容的直播權。

盡管LOL開發商Riot最後終止了該玩家的直播,但Riot總裁及聯合創始人Marc Merrill並不認同Azubu給出的理由。

“Azubu以DMCA為由終止Twitch上的直播並不合法。與Riot不同,遊戲內容不屬於Azubu。”Marc

Merrill說。Riot之所以關閉該玩家的盜播,是因為“不僅損害了Faker本人的利益,還損害了職業選手們直播合作的未來前景,而直播合作是韓國電競生態系統的基石。”

對比壹下這兩起事件,有如下幾個***同點:

1、都是用戶將比賽的素材上傳,壹個是電競比賽的內容,壹個則是足球比賽的內容。

2、PPTV與Twitch壹樣,都是作為播出技術支持方,區別在PPTV是純粹的技術支持方而不播放,Twitch則是提供播出平臺的技術。

3、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毅騰是隸屬於中國足協下面的。

4、Faker和毅騰,Faker與Azubu簽約了,而毅騰則是有壹個中國足協代管(目前只有中超成立了專門的中超經營公司,而中甲由於整體商務開發不完善,目前沒有專門的公司)。

那麽,Azubu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 Riot也視其為盜播,那麽這是否就是侵權,此外,毅騰的球迷直播中甲的比賽是否也構成盜播,而PPTV與Twitch壹樣,都起到了技術支持的作用,是否也牽扯其中?

首先,華東政法大學的教授王遷曾經說過這麽壹段話,“競技體育活動展現的運動力量和技巧,無論其是否為“獨創”的,由於其並非展示文學藝術或科學美感,其競技活動本身並非作品,對其技巧或比賽策略的設計也不是作品(因為思想無版權)。同時,即使競技體育活動也帶有壹定美感,只要該美感與競技技巧無法分離,同樣不能予以保護。如果對競技體育活動或對比賽策略的設計作為作品加以保護,恐怕天下的比賽大多辦不起來,因為各類比賽涉及的技巧是相當有限的,壹旦為某個人加以壟斷別人就用不成了。妳能想象將姚明扣籃的動作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使其他籃球運動員不能模仿麽?”

所以壹般的體育賽事比如足球、籃球這種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體育比賽沒有作者,他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流程和規則去進行,因而原則上是不構成侵權的要素的。和足球體育比賽壹樣,電子競技也不是作品,而是按照既定的模式來進行的。

既然不構成侵犯版權,那麽為什麽騰訊還要花上將近5億美元購買NBA5年的獨家版權,而PPTV、樂視購買英超的版權也將近每年超過千萬美元的版權。

這是因為壹般的體育賽事組織者壟斷了現場直播賽事活動的權利,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是不被允許拍攝或者直播的。

如果擅自對於賽事進行直播,那麽就將侵害賽事組織者的財產權,而不是知識產權。

從這個角度來解讀,上述的玩家在Twitch上直播Faker的比賽是不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的,但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因為Faker在線上的比賽,Azubu是要為之付費的,就是說Azubu是賽事的組織者。

但是有壹點很重要的是,LOL與足球不同,LOL是由Riot所研發的,借用到足球比賽裏面,即那個足球是有研發商的,而這個足球是享有獨創性的。

所以,在這起事件當中,玩家直播Faker的比賽,即侵犯了Azubu的財產權,又侵犯了Riot的知識產權。

而這也是我之前壹直說國內的電競直播平臺有隱患的原因,因為他們所播出的選手比賽本身不侵犯知識產權,但用作比賽的內容是侵犯知識產權。

再來看毅騰的這個事件,毅騰的事件比Azubu與Twitch的事件比則又是另外壹回事。

第壹,中甲賽事的版權是由中國足協代管的,這個前面已經說明,也就是說,中甲還是有經營方的,但是中甲的直播權,這個經營公司並沒有出售,或者說是並沒有組織機構來做直播。

第二,與Faker相比,毅騰是希望球迷們來直播賽事的,也希望PPTV來做壹些直播的支持,而Faker顯然是不願意玩家將他的比賽直播到Twitch。

所以,就上述兩個情況來分析,球迷借助PPTV的技術直播毅騰的比賽,首先肯定的是不會侵犯知識產權,因為上文說了,體育比賽沒有知識產權,同時足球本身也沒有知識產權,與LOL不壹樣;其次,同樣沒有侵犯到財產權,因為中甲的經營當中,目前還沒有明文交代具體的轉播機構以及價值,中國足協甚至沒有成立專門的經營中甲賽事的公司,就是認為沒有商業價值。

綜上所述,其實看上去,這兩起事件有很大的類似,但性質是完全不壹樣的。

但是我們從這兩起事件當中可以看到的是,體育賽事包括電競賽事,目前在國內還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

我們看看巴西,巴西的體育法就對足球運動員加以特別保護,未經許可是不能擅自轉播他們的比賽的。

而韓國在2010年4月通過了內容產業振興法,營造遊戲公司和韓國電競協會的雙贏局面。長期來說制定電子競技知識產權的標準準則,減少與之相關的爭議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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