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元旦民法典實施以來,對家務勞動的補償有了相應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家庭生活中承擔義務較多的壹方,可以要求另壹方對家務勞動進行補償。
在以往的案例中,法院判給撫養費的案例有哪些?家務勞動報酬如何確定?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應該制定相關標準?記者梳理發現,自2021以來,支持家務賠償的公開可見的離婚案件有27起,超過半數的案件賠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而家務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件,具有自願賠償、家庭經濟條件好、子女多的特點。
賠償金額大多偏低,27起案件中15起低於5萬元。
近日,有媒體報道了壹起涉及家務賠償的離婚案。蘇州的譚先生和王女士於2015結婚。生完孩子後,王女士辭掉了工作,全職帶孩子。近日,譚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王女士要求譚先生支付家務補償金。根據《民法》相關規定,法院最終判決譚先生支付王女士經濟補償金3萬元。
自從民法典的新規定被運用到司法實踐中後,家務勞動的賠償問題壹度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截至記者發稿時,微博平臺上與“家務補償”相關的話題已有數十條,不少話題閱讀量過億。比如,話題全職太太離婚時,提出家務補償1.9萬,2.7萬討論5.3萬閱讀,話題全職太太離婚時,得到家務補償2.7萬討論61萬閱讀的5萬。
家務補償的多少往往是討論的焦點。在微博的熱評區,經常有壹些評論認為法院支持的家務賠償金額太低,“找個保姆都不止這個”。
記者根據媒體報道和裁判文書網公布的案例,梳理了2021以來媒體或法院公布的27起支持家務賠償的離婚案件。在這27起離婚案件中,有3起未披露具體賠償金額。在公布具體金額的案件中,* * *有4起案件家務賠償金在65438+萬元以上,20起案件支持家務賠償金在65438+萬元以下。
在65438+萬元以下的20起案件中,家務賠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有15起。這也意味著,支持家務賠償的案件中,超過壹半的案件賠償額在5萬元以下。
僅有4起案件賠償金額較高,超過65438+萬元的案件或不到總數的20%。
27起案件中,撫養費超過65438+萬元的有4起,撫養費金額分別為93萬元、55萬元、20萬元、12萬元,不到案件總數的20%。
記者發現,在這四種情況中,看似家務勞動賠償比較高,實際上包括房產等* * *財產。被補償的壹方多年來共同撫養了許多孩子。賠償方常年不承擔家庭責任。還有壹種情況,家庭條件好,賠償方自願支付金額。
賠償金額93萬元的離婚案,源於山東高院官方微信號2021在4月發布的壹篇文章。案件中,男女雙方於2009年相識並結婚,婚後育有壹子壹女。他的妻子劉婚後辭去工作在家照顧孩子。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庭審中,劉某稱丈夫朱經常家暴,甚至在公開場合也是壹言不發。
法院判決支持他們離婚,兩人各撫養壹個孩子。二人購買的房屋、汽車、存款等歸朱某所有,朱某應支付劉93萬元作為上述財產的補償。北京婚姻家庭專業律師辛金國對此進行了分析。“所謂的93萬‘家務補償金’,實際上是對夫妻同壹財產的折價補償,確實屬於‘家務補償金’的範疇。”
在賠償55萬元的離婚案中,男女雙方結婚20年以上,由男方自願支付,55萬元視為女方多年全職為家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家庭廚師”也可以得到補償。
記者還發現,27起案件中,有3起是女方支付男方家務報酬。吉林省和龍市市人民法院審理的壹起案件中,壹名“家庭廚師”在本市離婚,獲得經濟補償金654.38+0.5萬元。北京市密雲法院審結的壹起離婚家務賠償案中,男方獲得家務賠償1,000元。在這種情況下,女方較少照顧孩子,孩子主要由男方照顧。
法律分析
為什麽1家務勞動賠償金額普遍較低?
從審判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賠償金額基本不超過65438+萬元。主要是因為這種制度是在夫妻財產制的基礎上建立的壹種補償制度,對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壹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
辛金國提到,2021 1《民法典》實施之前,《婚姻法》第四十條的適用率很低。因為婚姻法規定,只有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的,才能向對方主張賠償。但這壹規定有壹個弊端,即大多數家庭不會采用約定財產制。
“民法典第1088條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采取法定* * *相同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壹方對家庭承擔的義務多於另壹方的,離婚時有權請求補償。”辛金國律師分析道。
關於離婚訴訟案件中需要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進行家務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壹方承擔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等較多家庭義務的,可以請求家務補償。如果結婚成為家庭主婦,顯然是合格的,可以獲得補償。法律並沒有規定只有家庭主婦才能得到這個補償。同理,全職爸爸當然可以得到補償。
關於家務勞動的賠償金額,“離婚案件中,處於弱勢地位的壹方有權要求另壹方賠償,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家務勞動真正的補償是有限的。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判決的家務勞動賠償金大多集中在1000元到50000元之間,而像20萬到30萬的離婚經濟補償金大多來自夫妻雙方的約定,經法院確認後才能判決。"
從審判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賠償金額基本不超過65438+萬元。主要是因為這種制度是在夫妻財產制的基礎上建立的壹種補償制度,對承擔較多家庭義務的壹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也就是說,在夫妻財產制度不變的情況下,即使壹方年薪百萬,另壹方是全職太太,這1萬元也和* * *壹樣,需要平分。而家務付出多的壹方,尤其是全職待在家裏的壹方,失去了就業或晉升機會,甚至失去了經濟獨立的能力。離婚後會處於非常弱勢的地位,財產會平分,但對於付出家務多的壹方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所以民法典引入了這壹制度。
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考慮哪些因素?
婚姻家庭領域的專業律師辛金國
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賠償數額時,壹般會考慮四個因素。壹是家務的時間,二是投入家務的精力,三是承擔更有義務壹方的信托利益。此外,家務的好處也是因素之壹。
關於家務補償金額是否有相關標準,目前家務補償制度還沒有統壹的標準,相信以後會出臺。“我認為應該綜合考慮,盡量使付出家庭服務多的壹方獲得的經濟補償與其付出的服務價值相壹致。可以參考離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以收入較高的配偶的月工資乘以結婚年限作為基本參考,再考慮其他因素。”
民法典中家務補償的請求是以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為前提的;經濟補償需要壹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經濟補償的請求應當在離婚時提出。如何確定離婚經濟賠償的方式和數額,法院在確定離婚經濟賠償數額時,壹般會考慮以下四個因素:
第壹個因素是家務勞動的時間。它不僅包括每天做家務的時間,還包括婚姻的持續時間。花的時間越多,婚姻持續的時間越長,賠償金額也要相應增加。
第二個因素是投入家務的精力。家務有很多種。有些家務,比如洗衣服,可以通過操作洗衣機來完成,不用太費力。照顧老人和孩子不僅需要身體上的支持,還需要很多精神上的關懷。同等條件下,更密集、更復雜的家務勞動應比相對簡單的家務勞動獲得更多報酬。
第三個因素是承擔更多義務的壹方的信托利益。在婚姻中,女性出於對婚姻前景的信任,願意在家務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放棄自己職業發展的可能。多年後,他們的就業能力明顯下降,發展空間受到嚴重阻礙。此時,他們的丈夫事業蒸蒸日上。然後是對方獲得的各種財產利益,比如學歷、職業資格、職稱、知識產權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應納入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計算。
此外,家務的好處也是因素之壹。比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或者家庭正財產的增加或者負財產的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