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聲明自己是該專利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職務發明人和設計人可以獲得必要的獎金和報酬;
3.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也可以根據《發明獎勵條例》的規定申報科研成果獎,作為晉升技術職稱或者破格的依據,也可以作為職務晉升的依據。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
發明人、設計人可以與單位簽訂合同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章程中約定獎勵和報酬的取得;合同和本單位規章沒有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發明人和設計人給予獎勵和報酬。
擴展數據:
職務發明條例
第二章發明權利的歸屬
第七條下列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1,在本職工作過程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2、完成本職工作以外的單位交給的任務;
3.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系後壹年內做出的與本人承擔的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但國家對植物新品種另有規定的除外;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進行的發明創造,但約定返還資金或者支付使用費,或者完成後僅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驗證或者試驗的除外。
第八條職務發明創造,單位有權申請知識產權,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對於非職務發明,發明人享有署名權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或者公開的權利。
第九條單位與發明人可以約定與本單位業務有關的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申請權、技術秘密保護權或者公開權的歸屬;沒有約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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