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陜西蘭德公司與張森、丁富林、蔡俊德專利權權屬案
案情回放
2002年6月13日,深圳長德公司、陜西秦煙公司、西安蘭德公司 、張三強(系張森之子)簽訂的***同投資設立陜西蘭德公司合同約定:公司經營範圍為超音速、跨音速滅火技術系列產品裝置的研究、開發、生產、銷售、維修,消防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股東不得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經營事務,也不得幫助第三人從事上述活動,必須保守商業秘密,並有義務致力於公司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研制、推廣、應用,在現有技術基礎上形成的工業化成果及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之後蘭德公司經工商部門註冊成立。2002年8月8日,蘭德公司聘用張森為公司總工程師兼科研所所長。
2003年5、6月間,張森簽發了蘭德公司《關於修改原ZFCR-3LPII型設計方案的通知》等四份文件。2004年6月,蘭德公司形成了固定式燃氣型超音速幹粉滅火裝置ZFCR-3LPIII型設計文件。2005年1月,蘭德公司就固定式燃氣型超音速自動幹粉滅火系統向西安市新城區科技局申報了科研項目。2005年3月18日,張森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長時間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幹粉滅火裝置”實用新型專利。2006年7月2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該實用新型專利權,設計人錢阜康,專利權人張森。其中錢阜康是集體名稱。丁富林、蔡俊德在張森的領導下,依據其有關超音速滅火技術理論與設想,由丁富林具體設計,蔡俊德負責相應的書面說明文件,完成了ZQC-3超音速氣溶膠自動滅火裝置。1999年3月25日,該滅火裝置以北京琛華公司(系張森與他人設立)名義,通過了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主持的科技成果鑒定,張森將上述技術成果及實物移交給蘭德公司。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丁富林、蔡俊德與張森就職於蘭德公司。蘭德公司認為超音速幹粉滅火裝置專利是張森在任單位總工程師期間利用掌握的資料、領導技術人員研發完成的,應屬其所有。張森辯稱訴爭專利於1998年研發完成,為非職務發明。蘭德公司起訴後,丁富林、蔡俊德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與本案訴訟,認為爭訟之專利應歸屬於其二人所有。法院判決確認“長時間推力作用的超音速幹粉滅火裝置”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為陜西蘭德公司所有;駁回丁富林、蔡俊德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壹、關於專利權屬糾紛的法律性質問題
專利權權屬糾紛是指壹項技術方案被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予專利權後,他人對該項專利權的歸屬提出異議並起訴至人民法院形成的民事訴訟。主要包括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該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專利授權之後,焦點是專利權應歸誰所有,舉證在於誰主張、誰舉證。由於屬於確認之訴,因此在判決主文中以確認某某專利的專利權人為某某所有為宜,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判決直接是以變更的方式表述,這主要是考慮到糾紛解決後,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變更登記而做出的,兩種判決主文表述方式都有存在的合理性。蘭德公司系因職務發明創造引發的糾紛,舉證責任由單位承擔。丁富林、蔡俊德認為其是訴爭專利的發明人,並參與至訴訟中,也負有舉證責任。
二、關於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歸屬問題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做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由此說明,職務發明創造中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和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設計人為專利權人。而對於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則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由當事人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進行約定,則專利權的歸屬有三種可能,即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獨立發明、非職務發明中的***同發明。
三、關於界定職務發明創造的標準問題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單位的工作人員執行研究、設計、開發的職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西方國家稱之為雇員發明,反之則是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壹)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案中,爭訟之專利技術無論是從工作職責、蘭德公司的工作計劃、研究定位,還是蘭德公司為該技術所提供的研究條件、技術實驗手段等方面,完全符合職務發明創造的特征,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創造,其專利權歸屬於蘭德公司。(知識產權報 作者單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知識產權報 孫海龍 姚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