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王某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可不承擔。因為王某走後,企業壹直在生產,並且在廠技術人員尚未掌握該制藥技術,這就嚴重違反了GMP規則。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明文規定,技術人員要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上述情況為非法生產,要由企業負責。
關於質量下降問題,如果質量符合廠文件要求,視為合格,與王某無關;如果產品質量不合廠文件要求,就說明產品為廢品,車間本不該放行到成品庫,應立即停產,由技術部長牽頭,生產廠長、車間主任、工藝員、車間質保員、化驗室檢驗人員參加質量分析會議,找出質量下降原因、確定改進措施,並付諸實施,還要寫正式的文件存檔。廢品要銷毀並要記錄、存檔,又何來積壓?
如果造成不合格,按GMP要求,只能追究生產廠長、工藝員、車間質保員、化驗室檢驗人員、技術部長的責任。
王某去的合資企業不承擔法律責任。因為王某脫離企業是個人行為。這和銷贓是兩碼事。
這裏不存在知識產權問題,只存在王某與企業勞動關系問題,說明白些就是王某要服務企業十年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