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促進裝備制造業快速發展,加強和完善裝備制造業自律管理,規範裝備制造企業生產行為,提高裝備質量水平,根據當前裝備制造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從事設備制造和經營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設備,是指在生產、經營、檢測、辦公、生活等領域可以長期使用的機器、設施、儀器、機器等固定資產。
第四條設備制造是指從圖紙設計、產品定型、部件制造到成品組裝的過程。
第五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是指由符合裝備制造企業資質條件的資質認證機構頒發的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包括資質類別、等級、業務範圍和證書編號。
第六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實行“壹照壹證”制度,即申請資質認證的制造單位經營範圍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內容壹致。
第七條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和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和行業設備管理協會是設備制造企業的資質認證機構,按照分工承擔各自的職責。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和行業的設備管理協會未委托資質認證機構的,由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指定資質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第八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的審查和年審,由受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和工業設備管理協會資質認證機構辦理。
第九條裝備制造企業應當按照資質認證機構頒發的《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確定的類別、等級和經營範圍經營。
第十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工作,應認真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依托政府各部門,充分發揮為企業服務的作用。
第十壹條工業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管理辦法,依據本辦法制定並報中國裝備管理協會制度創新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二章裝備制造企業的行業類別和資質等級
第十二條裝備制造企業的行業分類為:通用設備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和辦公機械制造業。
第十三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特級、壹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第十四條申請設備制造資格認證的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特殊工種的技術工人必須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三章裝備制造企業資質等級評定內容
第十四條裝備制造企業要求認證的,應當按照認證辦法的規定提交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條資質評估內容包括以下主要項目:
1,企業註冊資本規模;
2、員工總數和高級技術人員比例;
3.自主知識產權數量;
4、產品市場占有率和出口創匯能力;
5、是否獲得國家、省、部級以上有關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6、是否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7.企業部門設置是否科學合理,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8.企業生產的設備在節能、環保、降耗方面是否具有創新性;
9.其他材料;
第四章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的程序和審批權限
第十六條設備制造企業資質申請按規定分為初次申請審查和年度審查。審查期應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30日內完成。
裝備制造企業可同時申請壹個或多個資質類別和等級,並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申請資質升級。
新設立企業的資質等級按最低等級核定,暫定壹年。
資質認證機構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並在1年期滿前2個月內,對取得《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組織年審。
第十七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審查、年審時,資質認證機構可以收取壹定的資質認證服務費。
第十八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審批權限。
(壹)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的審批機關實行審批制。
(二)資質認證機構,負責各類、各等級資質認證的初始申請審核和年審,並將資質認證企業的審核和年審結果及材料報中國設備管理協會制度創新工作委員會備案。
(3)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批資質認證機構的審查和年審意見。
第十九條中國設備管理協會制度創新工作委員會有權檢查、監督和取消資質認證機構的資格和資質認證。
第二十條各類超等級、壹級企業,資質認證機構現場檢查率應達到80%,二級、三級、四級企業應進行現場抽查。
第二十壹條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程序
(壹)凡申請裝備制造資質的企業,應向資質認證機構提交《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申請表》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二)資質認證機構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及時對申請企業進行材料審核和現場檢查,組織資質認證專家進行評審,並在《中國裝備制造資質認證審批表》上填寫評審意見。
(三)資質認證機構組織評審時,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派人參加評審,作為認可的參考並組織評審。
(4)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將向社會公布通過審查的企業。無異議後,在《中國裝備制造資質認證審批表》上填寫審批意見,頒發《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年度資質認證時,應提交《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表》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申請表》由中國裝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統壹印制,資質認證機構負責印制。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由中國裝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印制。
第二十四條《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申請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企業概況;
(二)組織機構和制造場地;
(三)工程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情況;
(四)設備和儀器的主要用途;
(五)經營業績;
(六)知識產權的歸屬;
(七)榮譽稱號證書復印件;
(八)在環境保護、節能降耗等領域是否有創新;
第二十五條首次申請裝備制造資質認證考試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認證申請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國稅、地稅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主要技術、財務、業務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四)知識產權證書;
(五)最近壹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六)廠房和場地使用權證書復印件。
第五章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管理
第二十六條《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均以中國裝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和認證機構蓋章有效。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1年。
第二十七條資質認證機構負責對取得設備制造資質的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八條取得資質認證的裝備制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原資質認證機構申請辦理相關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壹)因企業改制、分立、合並,可根據實際資質情況,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向原資質認證機構申請重新認證。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註冊地址變更時,應向原資質認證機構申請變更。
(3)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裝備制造業務,或連續1年未從事裝備制造業務的,註銷《中國裝備制造企業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獲得資質認證的裝備制造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認證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降級或取消資質處理,並報中國裝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備案:
(壹)變更業務,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申報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
(三)因設備質量低劣,引起用戶群體投訴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嚴重浪費資源的;
(五)在申請資質認證或年審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六)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給其他企業使用;
(七)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八)嚴重破壞環境,造成重大汙染事故的;
(九)因其他原因受到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罰的。
第三十條本規定的警告、降級或者取消資質的決定,由頒發資質證書的認證機構決定,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構成犯罪的,資質認證機構可以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資質認證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國設備管理協會體制創新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