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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販賣盜版書可“刑”嗎

制作販賣盜版書,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壹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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