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押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