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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客體

法律分析:房地產不能存在質押。能成為質押對象的,只能是動產或權利。動產質押:除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外,原則上所有動產均可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和存單。3.倉單和提單。4.可轉讓基金份額和權益。5.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可轉讓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需要特別界定的是應收賬款,是指債權人因提供某種商品、服務或設施而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和未來的貨幣債權及其收入,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押的定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交付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質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質押。

第四百四十條權利質押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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