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歸教育部門管。
對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主要體現的方面:
1、教育培訓機構的備案和審批。
教育行政部門會對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備案和審批,確保機構的合法性和規範性。備案和審批的內容包括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教學設施、師資力量等方面。
2、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會對教育培訓機構的教學質量進行監督,包括教學計劃、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等方面。如果發現教育培訓機構存在教學質量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會要求機構進行整改,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3、教育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會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進行管理,包括師資的資質、教學水平、教學經驗等方面。如果發現教育培訓機構的師資力量存在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會要求機構進行整改,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4、教育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會對教育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包括教學設施的安全性、師生的人身安全、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方面。如果發現教育培訓機構存在安全問題,教育行政部門會要求機構進行整改,直至問題得到解決。
教育部門職能:
1、制定普通教育的規章。
制訂普通教育的具體方針、政策等重要規章制度。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等基本文件,組織編審教材和教學參考書;制訂普通學校師資管理的原則、辦法和師資培訓規劃,指導、督促、檢查普通教育工作,組織經驗交流。
2、制定高等教育的規章。
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的具體政策、發展規劃和重要規章制度,規定各類高等學校的培養目標、質量要求和專業目標。
制訂教學計劃、教學大綱的原則,組織制訂參考性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統壹規劃、組織高等院校教材的編選、審查和出版工作;制訂高等院校幹部和教師管理的方針、原則、辦法及培訓規劃和實施計劃。
3、指導工作。
指導高等院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學工作、科研工作等;統壹指導和組織全國高等院校的招生工作;統壹管理全國研究生的培養工作,領導高等院校的學位授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