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六個加快”戰略部署,推進智慧城市建設,根據《中***寧波市委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建設智慧城市的決定》(甬黨〔2010〕14號)、《寧波市加快創建智慧城市行動綱要(2011-2015)》的文件精神,設立寧波市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規範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特修訂本辦法。
第壹條 資金來源和用途
“十二五”期間,智慧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預算每年安排,主要用於智慧城市重大項目引進、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綜合應用項目建設,智慧城市試點、應用示範和智慧產業基地創建、智慧城市創新項目補助及智慧城市推進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二條 扶持原則
(壹)突出重點。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創建智慧城市”的戰略部署,突出扶持重點,重點支持資源整合***享、公***服務、產業帶動力強的智慧城市項目建設。
(二)帶動產業。把培育智慧產業作為立足點,大力推動基於新壹代信息技術的各類新興智慧型產品和服務的研發制造和廣泛應用,著力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三)統籌整合。統籌整合相關資金,上下聯動,政策配合,形成合力,圍繞產業轉型升級全面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四)註重績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充分發揮專項資金鼓勵、支持智慧城市建設的導向作用,以績效目標作為資金使用和項目確定的依據,確保專項資金使用的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支持對象和方式
(壹)智慧城市重大項目引進和建設
1.智慧項目合作引進補助
用於智慧城市建設合作項目的推進,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對於智慧城市建設重大合作項目引進補助,按“壹事壹議”辦法,由市智慧辦商市財政局確定後另行補助。
2.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建設
用於支持列入市政府重點推進範圍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建設。
(1)對於政府投資項目,經市智慧辦前期審核,報市發改委審批立項,由專項資金采用全額投資或者部分補助的形式予以支持。項目必須為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計劃的項目。
(2)對於企業投資、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由市智慧辦商市財政局後確定補助方案。
3.智慧城市重點項目運營
用於智慧城市重點項目的運營費支出。
根據項目運營的需求,由市智慧辦商市財政局確定運營費,項目必須列入智慧城市年度計劃。鼓勵智慧城市項目進行市場化運營,對於市場化運營的項目,應采用委托或招投標的形式確定運營主體,並對項目運營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運營單位壹定金額的運營費補助。
(二)智慧城市推進補助
1.智慧城市試點示範補助
(1)智慧城市試點項目補助
用於縣(市)區智慧城市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智慧城市特色試點項目建設。鼓勵各縣(市)區結合自身基礎和特點,圍繞區域經濟建設、市民生活、城市運行、社會治理、公***服務等重點領域,開展智慧城市特色試點項目建設。
(2)智慧應用示範項目補助
鼓勵開展社會各領域的智慧應用,重點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貿易、智慧能源、智慧公***服務、智慧社會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領作用和推廣價值的智慧應用項目示範推廣。
(3)智慧產業基地試點補助
鼓勵各地建設和培育發展智慧產業基地,重點支持智慧制造產業基地、軟件研發推廣基地、電子商務產業基地、智慧農業產業基地、智慧創意產業基地等試點。基地應符合主導產業明確,專業化服務配套體系完善,具有壹定的產業規模和產業集聚等條件。經認定後,授予“寧波市智慧產業基地”稱號,每家基地給予壹定金額的資金補助。
2.智慧城市創新項目補助
鼓勵智慧城市建設過程中技術應用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以及為智慧城市建設提供咨詢服務、***性技術、支撐保障的創新平臺建設。
3.智慧城市項目前期研究經費補助
鼓勵智慧城市項目建設責任單位開展前期研究、項目咨詢等工作。
對於智慧城市試點示範項目、智慧產業基地試點、智慧城市項目前期研究經費這三類,根據項目實施的績效情況,確定若幹個補助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資金補助。補助金額超過100萬的重大項目采取“壹事壹議”的方式。
4.智慧城市建設推進工作經費
主要用於保障智慧城市年度發展報告和方案的編制、政策和標準的制定、課題研究、項目咨詢和評估論證以及宣傳推廣、合作交流、人才建設、信息安全、項目評審和績效評價、試點推進等工作經費。
第四條 申報評審
(壹)市智慧辦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明確申報重點、申報資格和材料內容等要求,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申報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報送市智慧辦。智慧城市推進補助項目由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屬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屬地主管部門初審後會同級財政部門聯合推薦上報市智慧辦。
(三)市智慧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後,會同市財政局組織人員或相關專家開展項目評審。
第五條 項目確定
(壹)通過評審的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報市政府確定。
(二)通過評審的智慧城市推進補助項目由市經信委網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智慧辦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立項或補助資金文件。
第六條 資金下達
(壹)智慧城市引進和建設的重大項目補助資金根據市政府批準確定方案下撥,其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應經市智慧辦同意,並向市財政提出資金申請後下達資金。
(二)智慧城市推進補助項目,根據立項文件或資助文件下撥資金。其中,對需要核查或驗收的,由市智慧辦會同市財政局組織人員或委托中介機構核查或驗收後下達補助資金文件。
(三)市級各預算單位承擔的項目應嚴格執行《寧波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中心支行關於印發寧波市市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管理辦法的通知》(甬財政庫〔2007〕449號)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撥付、使用相關補助資金。縣(市)區級項目均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形式下達,獲補助的企業(單位)向屬地財政局申撥補助資金。
第七條 監督管理
(壹)每年年初由市智慧辦負責對上年度專項資金總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報送市財政局,其中智慧城市基礎設施、綜合應用項目在項目申報時須提出資金使用績效目標,待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由市智慧辦牽頭負責對項目總體進行績效評價並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和市智慧辦應當及時整理、歸納、分析績效評價結果,並將其作為安排以後年度專項資金預算的重要依據。
(二)申報企業(單位)上報材料弄虛作假、項目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壹經發現,收回補助資金,並取消該企業(單位)三年內申報專項資金補助資格。
(三)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或挪用。對於違反規定,有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追究有關企業(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附則
(壹)本辦法由市智慧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4年9月10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