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拆船協會。中文名稱:中國船舶回收協會。簡稱:CNSA。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從事廢舊船舶回收拆解的企業,以及從事廢舊船舶貿易、加工、流通、運輸、冶金、鑄造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受部門、地域、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它具有法人資格,受國家法律保護,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熱情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通過為政府、社會、會員提供雙向服務,成為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通過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提出行業意見;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提升行業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開展清潔生產和綠色拆船,減少和避免二次汙染,保護環境,保障安全生產和人員健康;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引進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促進企業經濟技術進步;按照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基本要求,促進我國拆船業穩定、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5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拆船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調查研究與行業發展有關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並提出建議,參與和協助政府制定與行業發展有關的政策、法規、技術標準和重大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
(二)根據國家制定的中長期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拆船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行業的發展規劃;
(三)制定行業規章制度,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自律管理活動,加強行業規範,自覺約束企業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加強行業(企業)文化建設,提升行業(企業)精神和品位,促進行業(企業)創新發展,提升行業(企業)形象、創新力和核心競爭力;
(四)加強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提高安全環保意識,指導拆船企業開展環境管理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認證;實施綠色拆船通用規範,引導拆船企業不斷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環境友好度,打造綠色拆船行業(企業);
(五)組織開發、引進和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註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組織並參與各類科技進步獎的申報和評審工作;引導拆船企業提高安全生產和拆解技術水平,不斷增強競爭實力;
(六)組織本行業業務、技術、管理等經驗交流活動和國內外各類人員培訓。不斷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
(七)受政府部門委托,依法進行行業統計;積極推進拆船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信息化建設;編寫行業通訊等刊物,不斷完善拆船行業網站,收集、整理、分析、發布拆船及相關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為會員單位提供各種咨詢服務;
(八)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成員單位與國際同行開展經濟、技術和貿易交流與合作,參加國際組織召開的有關船舶拆解的國際會議;根據世界主要拆船國家相同行業協會就成立“世界拆船業聯合會”達成的共識,承擔並完成其秘書處的任務;
(九)加強國內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協調本協會成員之間以及成員與其他各方之間的關系,促進行業內外的合作與發展,構建和諧的行業協會。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會員必須符合章程第二條規定的範圍,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承認並遵守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自願申請入會;
(二)個人會員,必須從事本行業及相關行業,對行業發展有壹定貢獻,並能熱情積極地參與行業活動,自願申請入會,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三)多年從事拆船業並有貢獻的個人,熱心支持和幫助拆船業發展的學者、名人、華僑、港澳同胞,經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可由本會聘請為名譽會員。
第九條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壹)向協會提交入會申請,並提供單位基本情況(壹);
(二)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批準後,申請入會的單位(個人)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授權,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成為協會會員;
(4)原則上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授權並指定壹名在任校長代表單位參加協會活動。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發生變更的,會員單位應及時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
(五)會員企業因重組或改制,其名稱、性質、經營範圍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會員企業應及時書面報告協會秘書處,重新確認其會員資格。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3)優先考慮本協會提供的各類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自覺遵守協會的章程、規章制度;
(三)按時按要求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個人會員繳納會費有困難的,可以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緩繳、減繳或免繳。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者協會規定的自律規則的,經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討論決定協會的重大方針、政策、主要任務和行業發展規劃;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聘任校長助理、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通過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候選人;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理事由會員大會從會員單位代表中選舉產生。因工作需要,特邀理事經有關單位和本人同意,由協會秘書處推薦。董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離開現任職務的,由董事單位書面提出董事人選變更建議,並報理事會研究通過。
第二十二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
(3)行長、副行長的最高工作年齡不得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工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秉公辦事,具有較高的道德修養、業務水平和開拓精神;
(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就任。
第二十五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董事、行長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委托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和會長會議。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檢查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任總裁助理。
第二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領導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協助行長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籌備會長會議、理事會議和會員大會;協助會長監督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預決算;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協會按照國家規定和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收費標準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用於發展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壹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會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協會的資產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應經董事會表決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民政部批準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三十九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於2006年6月6日+10月6日+6月6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