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樂器協會。英文名:China Musical Instrument Association,簡稱CMIA。
第二條協會制定的標誌是集團的行業標誌。
第三條本群成立於1989年3月。它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樂器生產經營企業,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文化等對樂器行業發展有貢獻和影響的單位、團體和個人組成的非營利性樂器行業中介組織。
第四條協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開拓進取,團結全體會員,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服務會員企業發展,服務樂器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做好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五條本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本組住所: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組的主要任務:
壹是制定實施《條例》,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
2.受政府委托起草行業發展規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的相關任務,承擔其他社會組織和本協會會員委托的相關事項;
三、全行業生產、經營、技術創新、市場調研,把握市場發展趨勢,指導行業和產品結構的優化和調整,促進行業的經濟發展和技術進步。向政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根據統計的授權,開展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發布,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五、參與國家和行業標準(產品標準、專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並組織實施標準;
六、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監督本行業的產品質量,發布本行業的產品質量信息;
七、受政府委托審查本行業新辦企業的資質,並提出論證意見,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主要依據;
八、受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對本行業的重大投資、改造和發展項目進行前期論證,並參與監督項目實施;
九、加強行業協調,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十、受政府委托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承辦或舉辦樂器展覽會;組織會員參加在國外舉辦的國際樂器展覽;組織各種形式的技術和貿易交流網絡平臺。參與培育和* *建設國內專業市場和特色區域產業;
十壹、開展行業技術培訓,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職業技能評估和科技成果鑒定;組織本行業專業技能競賽;
十二、組織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十三、加強國內跨行業和國際行業協會的交流與合作,吸收國內外各方豐富資源,改善行業發展環境。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單位成員和個人成員。
(壹)單位成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和文學工作的人員。
信息,以及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均可申請入會。
成員。成員單位應為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當選的單位成員
執行董事、理事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在任職期間應當退休或者調離。
企業新的法定代表人自然會接手。
(二)個人會員:凡從事樂器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文化、信息及相關領域的工作者,以及熱衷於樂器發展和音樂普及教育,在本行業有壹定影響的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單位會員需提交法人證書、單位簡介,填寫單位會員申請表,個人會員需提交書面申請,填寫個人會員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當年的會費;
(4)頒發證書:理事會授權本團體秘書處向單位會員頒發中國樂器協會會員證書和平會議卡,向個人會員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集團服務的優先權,獲得本集團提供的信息和參加本集團組織的展覽、技術交流和培訓活動,並享受規定的優惠條件;
(三)批評和監督本小組的工作;
(4)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團體的章程、規章制度;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組決議,完成本組交辦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本組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向集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定期向集團報告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按時填報年度生產經濟指標統計表;
(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誠信經營,不搞不正當競爭,尊重知識產權,不從事侵權活動,維護全行業整體利益;堅持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對消費者負責,保護消費者利益。
(六)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七)單位隸屬關系的重大變化(名稱變更、地址變更、法人變更等。)應及時上報社會備案。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及其他相關證件。退出後,不得以會議成員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集團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經提示後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或從事有損行業利益、有壹定影響的活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本團體的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會員代表投票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應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為五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領導本集團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2。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小組的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和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或較高聲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是專職的;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本行業,並有較強的事業心和組織能力;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和受過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機構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機構登記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集團董事長是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該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再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組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本集團秘書處和分支機構的工作;
(四)本組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以委托本組其他主要負責人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理事會下設的秘書處為研究組辦公室,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研究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會(分會、專業委員會)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與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部門的日常工作聯系;
(六)制定秘書處的工作章程和工作人員的獎勵、考核標準,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後實施;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集團根據行業需要設立若幹分支機構(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可以根據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或取消分支機構。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報民政部批準。
分會和專業委員會在常務理事會的指導下開展工作,根據章程研究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人每年進行工作總結,並將書面材料報送協會秘書處備案。
連續兩年未開展行業活動、未發揮作用的分支機構,應及時改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報民政部註銷。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承擔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委托工作的收入;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資金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集團資金主要用於以下項目:
(1)為實現協會的目標和任務而開展的活動的支出;
(二)支付本組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社會保險和勞動報酬;
(3)所需辦公設施和用品的支出;
(四)出版發行行業出版物和建立維護行業網站的相關費用;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本小組的財務由秘書處制定,並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集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壹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團體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9年2月29日經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