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學會名稱:中國理論與應用力學學會。英譯:中國理論與應用力學學會(簡稱CSTAM)。
第二條中國理論與應用力學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全國力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註冊、非營利性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它是中國力學科學技術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力學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倡導辯證唯物主義,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 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敬業、創新、求實、協作”促進力學的發展和繁榮,推動力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力學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力學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加快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辦公地點位於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路15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組織本學科及相關學科開展多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舉辦非營利性科技展覽,促進民間科技合作;
(2)代表協會或專業委員會推薦會員參加有關國際學術組織及其活動;
(三)編輯、出版、發行機械科技圖書、報刊及相關音像制品;
(四)開展力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繼續教育;
(5)交流力學教育和培養力學人才的經驗,促進力學教育的發展,促進教學、科研和生產的結合;
(六)推薦人才,表彰和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和力學科技工作者;
(七)推廣力學研究成果,為力學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提供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
(八)對國家重要科技政策、經濟建設和科技問題以及相關法規的制定進行科學論證,提出政策建議;
(九)接受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審、科技成果鑒定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十)維護協會會員與協會活動有關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為會員舉辦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通信會員和學生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願意加入本協會,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1)個人成員
1.高等院校畢業或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從事力學工作三年以上,並在力學或相關學科的科技、教育、生產、出版或管理方面有壹定經驗者;
2.高等學校本科三年級以上學生可以學生會員身份參加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2)團體成員
與協會專業範圍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願意參與協會相關活動並支持協會工作,具有壹定數量的科技團隊和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
(3)通信成員
在力學方面有較高成就,對我會友好,願意與我會聯系、交流、合作的外國科技工作者。
第九條入會程序如下
(1)填寫會員申請登記表;
(二)經兩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理事會授權中國理論與應用力學學會辦公室根據會員條件進行審核,或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省、直轄市、自治區力學學會根據會員條件進行審核,並報本會備案;
(4)會員證須由理事會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個人會員(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
(3)優先使用協會與自身業務相關的出版物和學術資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小組成員
投票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相關活動;
(3)優先獲取協會相關學術資料;
(4)妳可以要求本局優先考慮技術意見;(五)可以請求協會協助舉辦培訓班;
(六)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通信成員
(壹)優先使用本會出版物及相關資料;
(二)參加在國內由協會主辦的學術會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國際學術會議;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本會的決議;
(四)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五)參加協會活動,推動會議發展;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如果成員不在1年內,
繳納會費,經協會提示後仍不繳納者,視為自動退出協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進行調查。
經調查,將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或以通訊方式),由上屆理事會召集。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決定協會的任務和工作方針;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舉辦學術活動和表彰活動;
(六)決定終止。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16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會議的,必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的活動計劃;
(十壹)籌集協會活動經費;
(十二)制定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三)獎勵本學科的優秀科技工作者、優秀師生,評選優秀學術論文、優秀書刊和優秀科普作品,表彰社會積極分子;
(十四)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0至2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壹條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十)、(十壹)、(十二)、(十三)、(十四)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堅持民主作風,並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三)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年齡壹般不超過70歲,秘書長不超過65歲,且其中壹名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秘書長任期壹屆,可連選連任。特殊情況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董事任期連續不得超過三屆,執行董事任期連續不得超過兩屆(但新當選的董事可以連任)。董事和執行董事的構成應體現老中青的原則。為了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培養新的社會骨幹,
壹般情況下,每名新當選董事應不少於總人數的1/3,連任董事應不少於總人數的1/2;新當選的執行董事不少於總人數的1/2,改選的執行董事不少於總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對擔任過學會理事長或為學會做出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授予榮譽稱號並聘請其擔任本屆學會的榮譽職務。
第二十九條為使學科發展得到更廣泛的社會支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請若幹名特邀理事,任期壹年。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設立下列委員會,並向中國報告。
科學技術協會備案:
(壹)專業委員會;
(2)學術期刊編輯委員會;
(3)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各委員會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各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或總編輯)、副主任委員(或副總編、常務編委)和委員若幹人組成,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任期四年。主席(或總編輯)壹般不允許連任,但每隔壹屆可以連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辦事機構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掛靠單位領導,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主持和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省、直轄市、自治區力學學會是省、直轄市、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並接受本協會的業務指導。省、直轄市、自治區機械學會的章程,參照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有關規定和本協會的章程制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是:
(壹)會費;
(2)中國科學技術協會資助;
(三)掛靠單位撥款;
(4)政府資助;
(5)捐贈;
(六)資金;
(七)在核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八)返還研究所持有的知識產權;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稅務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主管機關指定的審計機構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會資產為公共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由10以上會員聯名提出,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章程的修改,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經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八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
活動。
第五十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於9月28日表決通過,1998。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