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條規定,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或者間接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壹)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在中國獲得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股或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投資新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方式。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全部或者部分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註冊成立的企業。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二十壹條外國投資者的出資、利潤、資本利得、資產處置收入、知識產權許可費、依法取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收入等。在中國境內可以依法自由匯出和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
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侵犯知識產權的,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根據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在對外投資過程中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應由所有投資者根據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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