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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種子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種子協會,英文翻譯為China National Seed Association(簡稱C Seed NSA)。

第二條中國種子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中國境內從事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科研、生產、經營和管理以及與種業相關的單位和個人組成的群眾性、非營利性、自律性行業組織。協會是獨立的全國性法人團體,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是政府和種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為政府、行業、企業服務,促進種子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遵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20號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制定規章制度,協調和規範種子企業與相關企業之間的競爭,維護公平競爭。

(二)開展行業調研,分析行業發展趨勢,研究行業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與種業發展相關的產業政策、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舉辦種子科研、生產、經營管理和國內外貿易的信息交流活動,組織種子及相關信息產品的交流和展覽。

(四)組織種子育種、生產、加工、貯藏、檢驗和管理方面的技術培訓;普及種子科學知識,總結推廣種子工作的先進經驗。

(五)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為企業發展提供咨詢意見,為會員提供技術和市場信息咨詢服務。

(六)參與本行業相關技術和產品的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推動相關標準的實施。

(七)宣傳貫徹國家種子法律法規,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的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行業自律監管,加強行業自律,構建行業內信用監管體系;開展檢查評估,引導和推動行業發展;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實施名牌提升戰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行業聲譽。

(九)接受政府授權或委托,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對種子企業生產經營資質進行資格審查;受委托組織科技成果的鑒定和推廣。

(十)開展政策、信息、技術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國內外交流活動;開拓國際市場,促進企業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

(十壹)規範行業行為,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矛盾和糾紛;參與與產業相關的反傾銷、反補貼等對外貿易爭端、產業損害調查和應訴協調,保護產業安全。

(十二)建立出版物、互聯網等媒體,為會員開展咨詢服務。

(十三)開展符合協會宗旨的其他工作;承辦會員、其他組織和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單位成員:各級種子管理站(局)、種子協會(學會)、與種子科研、教學、生產、經營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學術群眾團體。

(2)個人會員:在農業系統從事種業管理相關崗位工作的人員,具有壹定專業技能的種子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公司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對種子及種子相關產業有壹定影響。

第九條入會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員證須由秘書處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4)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參加協會要求的相關活動。

(四)向本局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兩次不參加協會要求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應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代表大會選舉的理事組成。董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候選人須經到會代表的過半數同意方可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單位代表當選理事後,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擔任理事單位代表的,理事單位可以推薦替換人選,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後替換。

董事單位被其上級主管部門撤銷或被工商部門註銷的,其董事資格同時終止。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準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決定理事單位代表(理事)的更換。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中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董事人數不超過65,438人+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3)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也可由院長或副院長擔任。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員費。

(2)捐款。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按照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42條本會之終止,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備案。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可以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6年10月27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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