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近日發布的《法治藍皮書(2017)》披露,當下中國產品供給存在整體質量不高,創新程度不足的情況。中國知識產權還存在量多質低,保護力度不足及保護成本過高等問題,嚴重制約了企業創新及產品質量的提升。因此,有必要進壹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推動供給側改革目的的實現。
供給側改革與知識產權密不可分,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才能實現真正意義的供給側改革。基於上述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前述問題,藍皮書建議完善知識產權評價制度,實現供給側從重數量向重質量轉變。在調整專利質量考評體系過程中,應當將原有專利量化的指標調整為專利對於提升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無論是涉及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抑或是有關高新企業稅收減免,或是專利申請費用減免,以及企業發明創造的相關獎勵,有必要取消原有的關於專利量化的規定,而將專利是否實際使用、使用效果、對於產品供給的實際貢獻值作為考評指標。在壹系列需要企業提交的證明文件中,除專利證書之外有必要提交的是專利對於產品供給發揮實際作用的證明文件。
藍皮書還建議,增加知識產權侵權成本,實現供給側從模仿向創新轉型。雖然專利法在2008年修訂時將法定賠償限額從50萬元提升到100萬元,但現有賠償制度對於知識產權侵權依然不具備足夠的威懾力,對創新而言也難以發揮有效保障。因此,有必要在知識產權法中全面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
同時,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成本,為供給側持續創新提供法律保障。為給專利申請人明確的預期,減少預期不確定而帶來的成本和風險,專利法有必要就專利申請周期作出明確規範。與其他類型相比較,發明專利因涉及實質審查,其流程最為復雜。專利法有必要針對申請實質審查的期限以及審查結果的期限作出明確規範,其中如涉及提交補正的材料的,也需要就補正時間作出規範。同時,針對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審查結果期限作出明確規範。這樣,企業在技術升級轉型過程中對未來風險就會有相對明確的預期和評估,最大程度減少知識產權申請所帶來的成本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