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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研究利用出入境及對外合作審批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出口或者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壹條的規定,列入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蛋)、胚胎、精液、遺傳物質和其他遺傳物質。第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引進目的明確,使用合理;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進口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

(四)符合出入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國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第五條擬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畜禽遺傳資源購銷合同或者捐贈協議。

申請引進種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世代證明;

(三)首次引進的,應當同時提交種畜禽遺傳資源的來源、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性、生產性能、主要遺傳缺陷和地方病等信息。第六條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目的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不對國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

(4)國家利益分享方案合理。第七條出口列入境外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2)與海外進口商簽署的國家利益分享計劃。第八條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目的、範圍和合作期限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知識產權歸屬明確,享受研究成果的方案合理;

(四)不對家畜家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5)國家利益分享方案合理。

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在中國開展畜禽遺傳資源研究利用合作的單位,應當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國教育科研機構和中資獨資企業。第九條擬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作研究合同;

(3)與海外合作夥伴簽署的國家利益共享計劃。第十條禁止向境外出口或者與境外機構和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特有的、新發現的、未經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第十壹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出口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出口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出具審批表;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中,出口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或者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進行評價或者審查。評估或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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