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議事協調機制,研究、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制定並督促落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目標和措施。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市發展改革、教育、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才工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產、地方金融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第六條 本市營造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環境,吸引國內外科技成果在本市聚集、轉化、交易;積極推進京津冀協同創新發展,加強與津冀地區科技創新資源***享和科技成果轉化合作;積極推進央地合作,加強與中央單位科技資源對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支持中央單位科技成果在本市落地轉化和產業化。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成果權益第八條 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尊重、維護和保障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識產權的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轉讓、投資等權利,全部或者部分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並同時約定雙方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方式。
前款規定的情況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第十條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留歸本單位。第十壹條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在不變更權屬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與本單位依法簽訂協議實施轉化。
單位自職務科技成果在本單位登記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壹年未組織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自行投資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單位應當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予以支持、配合。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持有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應當由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單位可以依法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執行。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壹)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五年內,每年從實施轉化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獎勵期限滿後依據其他法律法規應當繼續給予獎勵或者報酬的,從其規定。
前款所稱凈收入,是指轉讓、許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發生的相關稅金、維護該科技成果的費用及交易過程中的評估、鑒定、談判等直接成本後的余額。
政府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國有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和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