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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的第二章 知識產權備案

第六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

(二) 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壹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壹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壹類商品單獨提交壹份申請書。

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的復印件或者其他註冊登記文件的復印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簽發的《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續展商標註冊、轉讓註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出具的有關商標註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願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六)海關總署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證據。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

第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在備案失效後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將備案費通過銀行匯至海關總署指定賬號。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需再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核準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其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註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自備案生效之日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條例》施行前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或者核準續展的備案的有效期仍按原有效期計算。

第十條 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總署提出續展備案的書面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海關總署應當自收到全部續展申請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續展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不予續展的,應當說明理由。

續展備案的有效期自上壹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算,有效期為10年。知識產權的有效期自上壹屆備案有效期滿次日起不足10年的,續展備案的有效期以知識產權的有效期為準。

第十壹條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經海關總署核準後,按照本辦法第六條向海關提交的申請書內容發生改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變更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在備案有效期屆滿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備案的知識產權發生轉讓的,原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自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規保護或者轉讓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總署提出註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申請並隨附有關文件。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備案有效期內放棄備案的,可以向海關總署申請註銷備案。

未依據本辦法第十壹條和本條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或者註銷備案,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的,海關總署可以主動或者根據有關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註銷有關知識產權的備案。

海關總署註銷備案,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註銷之日起失效。

第十三條 海關總署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撤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海關總署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自備案被撤銷之日起1年內就被撤銷備案的知識產權再次申請備案的,海關總署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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