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權利人按照前款規定委托境內代理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出具規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第三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即將進出口的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收發貨人)應當在合理的範圍內了解其進出口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海關要求申報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狀況的,收發貨人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第五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交的有關文件或者證據涉及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書面說明。
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應當保守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但海關應當依法公開的信息除外。第二章 知識產權備案第六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的,應當向海關總署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註冊地或者國籍、通信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等。
(二) 註冊商標的名稱,核定使用商品的類別和商品名稱,商標圖形,註冊有效期,註冊商標的轉讓、變更、續展情況等;作品的名稱、創作完成的時間、作品的類別、作品圖片、作品轉讓、變更情況等;專利權的名稱、類型、申請日期,專利權轉讓、變更情況等。
(三)被許可人的名稱、許可使用商品、許可期限等。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的名稱、產地、進出境地海關、進出口商、主要特征、價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制造商、進出口商、進出境地海關、主要特征、價格等。
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就其申請備案的每壹項知識產權單獨提交壹份申請書。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應當就其申請的每壹類商品單獨提交壹份申請書。第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提交備案申請書,應當隨附以下文件、證據:
(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的《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申請人經核準變更商標註冊事項、續展商標註冊、轉讓註冊商標或者申請國際註冊商標備案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有關商標註冊的證明;著作權登記部門簽發的著作權自願登記證明的復印件和經著作權登記部門認證的作品照片。申請人未進行著作權自願登記的,提交可以證明申請人為著作權人的作品樣品以及其他有關著作權的證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簽發的專利證書的復印件。專利授權自公告之日起超過1年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申請人提出備案申請前6個月內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三)知識產權權利人許可他人使用註冊商標、作品或者實施專利,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供許可合同的復印件;未簽訂許可合同的,提交有關被許可人、許可範圍和許可期間等情況的書面說明。
(四)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行使知識產權的貨物及其包裝的照片。
(五)已知的侵權貨物進出口的證據。知識產權權利人與他人之間的侵權糾紛已經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法律文書的復印件。
知識產權權利人根據前款規定向海關總署提交的文件和證據應當齊全、真實和有效。有關文件和證據為外文的,應當另附中文譯本。海關總署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交有關文件或者證據的公證、認證文書。第八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向海關總署申請辦理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或者在備案失效後重新向海關總署申請備案的,應當繳納備案費。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將備案費通過銀行匯至海關總署指定賬號。海關總署收取備案費的,應當出具收據。備案費的收取標準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予以公布。
知識產權權利人申請備案續展或者變更的,無須再繳納備案費。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海關總署核準前撤回備案申請或者其備案申請被駁回的,海關總署應當退還備案費。已經海關總署核準的備案被海關總署註銷、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已繳納的備案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