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份預歸類《申請書》只應包含壹項商品;申請人對多項商品申請預歸類的,應逐項提出。
申請人不得就同壹種商品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出預歸類申請。第七條 《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申請預歸類商品的中英文名稱(其他名稱);
(三)申請預歸類商品的詳細描述,包括商品的規格、型號、結構原理、性能指示、功能、用途、成份、加工方法、分析方法等;
(四)預計進出口日期及進出口口岸。
申請人應按海關要求提供足以說明申報情況的資料,如:進出口合同復印件、照片、說明書、分析報告、平面圖等,必要時應提供商品樣品。申請所附文件如為外文,申請人應同時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譯文。
《申請書》壹式二份,申請人和作決定的海關各執壹份。《申請書》必須加蓋申請單位印章,所提供資料與申請書必須加蓋騎縫章。第八條 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向海關隱瞞或向海關提供影響預歸類準確性的傾向性資料。
如實際進行出口貨物與《決定書》(見第四章)所述及的商品不相符,申請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並按《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申請人可向海關申請對其進出口貨物所涉及的商品秘密進行保密。
在預歸類決定書的有效期內,申請人對歸類決定持有異議,可向作出決定的海關提出復核。第九條 申請人可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前向海關提供新資料,並對原提供資料作出說明。
申請人在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之後聲明原提供資料作廢並要求向海關提交新資料的,如貨物尚未實際進出口,海關應按新提交的預歸類申請重新審核;如貨物已實際進出口,按本辦法第十五條有關條款進行處理。第三章 申請的受理第十條 預歸類申請由各直屬海關受理並作出決定。海關總署負責審查由直屬海關上報的疑難商品或有歸類爭議的商品的預歸類申請並作出決定。
海關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的規定對預歸類申請進行審查,對不能滿足預歸類條件的申請,海關可不予受理。申請預歸類的商品應為申請人實際或計劃出口的貨物,如所提申請與實際進出口無關,海關可不予受理。第四章 預歸類決定書第十壹條 海關作出預歸類決定後以《海關進出口商品預歸類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的規定通知申請人。《決定書》壹式二份,壹份交申請人持有,另壹份由作出預歸類決定的海關留存。第十二條 《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名稱、地址、在海關註冊的企業代碼等;
(二)申請日期;
(三)商品中英文名稱;
(四)商品詳細描述;
(五)海關商品歸類編碼;
(六)簽發日期及海關簽章。第五章 預歸類決定書的效力和使用第十三條 直屬海關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本關區範圍內有效,海關總署作出的預歸類決定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決定書》自海關簽發之日起壹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