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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2014修改)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海關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撤銷海關註冊登記、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第四條 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海關行政處罰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第二章 組織聽證的機構、人員第五條 海關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由海關行政處罰案件審理部門負責組織。涉及知識產權處罰案件的聽證,由海關法制部門負責組織;涉及資格罰案件的聽證,由海關作出資格罰處罰決定的部門負責組織。第六條 組織聽證應當指定1名聽證主持人和1名記錄員,必要時可以另外指定1至4名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涉及海關專業知識的聽證案件,聽證組織機構可以邀請海關有關業務專家擔任聽證員。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履行下列職權:

(壹)決定延期、中止聽證;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與理由進行提問;

(三)要求聽證參加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主持聽證程序並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決定有關證人、鑒定人是否參加聽證。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調查人員;

(二)是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

(四)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

前款規定,適用於翻譯人員、鑒定人。

聽證員、記錄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的回避,由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決定,聽證主持人為聽證組織機構負責人的,其回避由舉行聽證海關的負責人決定。第三章 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的權利、義務第九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其他人員包括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第十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參加聽證;

(二)申請或者放棄聽證;

(三)申請不公開聽證;

(四)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員為聽證代理人;

(五)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

(六)查閱聽證筆錄,並且進行修改和簽字確認。第十壹條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參加聽證的,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聽證。第十二條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享有與委托人同等的權利,並且履行同等的義務。第十三條 當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海關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壹)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簡要情況;

(二)代理人的代理權限;

(三)代理權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及委托人簽章。

委托人提前解除委托的,應當書面告知聽證組織機構。第十四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海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取證並且參加聽證的工作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陳述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其法律依據,並且同當事人進行質證、辯論。第十五條 經聽證主持人同意,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和第三人可以要求證人參加聽證,並且在舉行聽證的1日以前提供證人的基本情況。第十六條 對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聽證參加人及其他人員,海關應當為其聘請翻譯人員。

涉及專業技術問題需要鑒定的,海關應當將其交由海關化驗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國家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鑒定。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可以要求鑒定人參加聽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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