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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構設置

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和下級人民法院的監督,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依法審理刑事、民商事、行政壹審、二審案件和移交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抗訴;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四)依法由下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和審理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五)執行和協調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依法委托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六)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工作中法律適用和政策執行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

(八)指導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根據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配合市組織部管理全市法院機構編制工作。

(九)指導全市法院的財務、設備、技術和鑒定工作,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質設備的管理。

(十)領導全市法院的監督工作。

(十壹)承辦其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20個職能科(廳、局、處、隊)。

(1)辦公室

(二)政治部

(三)向壹審法院立案

(4)立案二審

(5)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6)刑事審判第二庭

(7)民事審判第壹庭。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9)民事審判第三庭。

⑽行政法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十壹)審判監督庭

(12)執行局設綜合室、執行庭和執行庭。

(十三)監察室(監察室)紀檢組是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14)司法警察支隊

(15)研究室

(16)司法技術科

(17)機關黨委

(十八)培訓中心

(十九)司法行政部門

(20)審判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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