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審理刑事、民商事、行政壹審、二審案件和移交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三)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起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請再審、抗訴;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四)依法由下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和審理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五)執行和協調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依法委托執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行的案件。
(六)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司法工作中法律適用和政策執行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計,參與地方立法和綜合治理。
(八)指導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根據職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配合市組織部管理全市法院機構編制工作。
(九)指導全市法院的財務、設備、技術和鑒定工作,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質設備的管理。
(十)領導全市法院的監督工作。
(十壹)承辦其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承擔的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設20個職能科(廳、局、處、隊)。
(1)辦公室
(二)政治部
(三)向壹審法院立案
(4)立案二審
(5)刑事審判第壹法庭
(6)刑事審判第二庭
(7)民事審判第壹庭。
(八)民事審判第二庭。
(9)民事審判第三庭。
⑽行政法庭(國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十壹)審判監督庭
(12)執行局設綜合室、執行庭和執行庭。
(十三)監察室(監察室)紀檢組是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14)司法警察支隊
(15)研究室
(16)司法技術科
(17)機關黨委
(十八)培訓中心
(十九)司法行政部門
(20)審判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