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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有限合夥企業的好處

夥伴關系的優勢:

(1)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向大量合夥人籌集資本,合夥人可以償還債務,降低了銀行貸款的風險,提高了企業的融資能力。

(2)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合夥企業可以使更多的投資者發揮互補作用,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資金等方面的合作,更多的投資者與自身切身利益相關。大家壹起策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的綜合競爭力。

(3)與壹般公司相比,由於合夥企業中至少有壹個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多保護。理論上,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企業的聲譽是可以提升的。

與普通公司相比,理論上合夥企業更有利可圖,因為他們繳納的是個稅而不是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他們高風險成本的收入。

夥伴關系的缺點:

由於合夥企業的無限連帶責任,不太了解合夥人的人壹般都不敢入夥。即使妳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加入,因為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樣會造成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去做,無限責任人分紅的時候,覺得所有的操作都是自己做的,有限責任人坐收漁利,壹點資本投入,會覺得委屈。所以合夥企業很難做大做強。

雖然理論上連帶責任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現實生活中往往並非如此。如果壹個合夥人有能力清償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連自己的份額都沒有清償能力,按照連帶責任,有能力的合夥人應當清償企業所欠的全部債務。

法律依據:

《企業合夥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全體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 * *共同出資,合夥經營,* * *享有收益,* * *承擔風險,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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