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案
壹、公安機關的立案範圍
管轄壹般的刑事案件。
二、檢察院立案範圍
1、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報案、舉報、控告( 舉報信 (doc)、 控告書 (doc) )
1、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報案、舉報;
2、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檢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復議申請書doc)
四、被害人立案權利救濟
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偵 查
壹、流程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 逮捕證doc、 拘留證doc )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3)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詢問證人
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3、勘驗、檢查4、 搜查(doc)、 5、 扣押物證、書證(doc) 6、鑒定7、通緝8、偵查終結。
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
1、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doc )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 授權委托書及法律服務協議doc )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申請書doc、 保證書 )。
3、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4、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審查起訴
壹、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審查起訴的結果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
2、不起訴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授權委托書doc、 刑事委托協議doc)人。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不服不起訴申訴書doc ),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自 訴
壹、刑事自訴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訴狀正本壹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自訴狀模板doc )
2、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3、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4、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5、證明刑事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的相關證據、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或法醫鑒定等。
6、對於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的案件,原告應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7、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反訴狀doc )。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
三、當事人的權利
1、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被訴人授權委托書doc、 法律服務協議doc );自訴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人授權委托書doc、 委托代理協議doc )
四、自訴案件的案件
(壹)純自訴案件
1、侮辱、誹謗案(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訴與自訴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遺棄案;
3、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5、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壹 審
壹、開庭準備
1、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授權委托書doc、 法律服務協議doc ),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
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附:申請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律援助申請表》(doc) ;(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等應當提交相關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經濟狀況證明,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請事項依法在本區審理或者處理的相關證據;(復印件1份,驗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偵查機關傳訊或采取強制措施的證明,但人民法院依法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復印件1份,驗原件)
(6)與申請事項和請求相關的案件材料。(復印件1份,驗原件)
2、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回避申請書doc)
2、法庭調查: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發表意見( 答辯狀doc、 代理詞doc ),詢
問被告人,審查核實證據。
3、法庭辯論:公訴人發言、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人自行辯護,辯護人辯護,控、辯雙方進行辯論。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後辯護和最後陳述的活動。
三、宣判
(壹)判決種類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3、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 判決的形式
1、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2、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四、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