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應當采取鼓勵、支持、引導等措施,吸引社會資金、技術力量等參與黃河流域的工作,參與黃河流域環境治理、生態保護、資源開發等相關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加快推進黃河流域經濟轉型升級。具體措施包括:支持制定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計劃;增加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的國家和地方財政投入;完善黃河流域科技成果產權流轉機制,鼓勵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等多方合作實現科技成果轉化;對於涉及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環境治理和資源利用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給予稅收、信貸、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於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促進黃河流域經濟發展和生態保護。
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需要註意哪些問題?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需要註意技術成果的可行性和實用性,防止技術成果轉化後無法落地;需要註重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的可持續性,避免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造成進壹步損害;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鼓勵原創技術和知識產權轉化;需要密切關註國際科技進展和市場需求,提高市場競爭力。
《中華人民***和國黃河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有助於推動黃河流域科技成果轉化和開發利用的加快實施,進壹步促進黃河流域經濟轉型升級和生態保護。希望各相關部門加強措施的實施和監督,確保規定落地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黃河保護法》第六條 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純薯工作。黃河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黃河流域相關地方根據需要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制定、規劃編制、監督執法等方面加強協作,協同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黃河流域建立省際河湖長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河湖長負責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