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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釋義: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於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

壹、本條是這次修改商標法新增加的內容。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五十條規定,司法*有權采取有效的臨時措施,防止任何延誤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上述原則,這次修改商標法增加了有關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規定,主要包括三項內容:壹是規定了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法定條件;二是規定了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三是規定了人民法院處理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適用的程序。

二、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法定條件。根據本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商標註冊人是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主體,其商標專用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利害關系人是指與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人,比如註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商標專用權的合法繼承人等。與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2.申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且該侵權行為如不及時制止,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3.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采取臨時措施的申請應當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臨時措施是為了避免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給權利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而由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的壹項緊急措施,這壹措施應當由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出商標專用權侵權訴訟,並且認為可能因被告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三、訴前臨時措施的內容。訴前臨時措施包括二項內容,即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申請人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同時采取這兩項措施,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壹項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這些行為主要包括:生產、制造、加工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為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行為等。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申請,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強制控制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措施。

四、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適用的程序。人民法院處理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這些程序主要包括: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訴前臨時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臨時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訴前臨時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必須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采取訴前臨時措施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訴前臨時措施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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