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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的實施起始時間是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的實施起始時間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遵守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的,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應當將本診所的診療範圍、中醫醫師的姓名及其執業範圍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備案範圍開展醫療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發布。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後,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規定如下:

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系,統籌推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2、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3、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藥事業;

4、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

綜上所述,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法》

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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